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陟县X镇X街X组,系被害人蒋红卫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陟县X镇X街X组,系被害人蒋红卫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陟县X镇X街X组,系被害人蒋红卫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陟县X镇X街X组,系被害人蒋红卫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陟县X镇X街X组,系蒋莹莹、蒋涛之母。

以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肄业,货车司机,住(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李XX、蒋XX、蒋X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刚、代理检察员崔玉彬、李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李XX的委托代理人宋中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XX、蒋X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红,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略)附近遇见被害人蒋XX,李、蒋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其间,蒋朝李某面部击打一拳,李某怒,遂返回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欲砍蒋,被李某妻子郑某某夺走。后李某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自制的单刃尖刀,与蒋XX继续厮打。厮打中,李某某持刀朝蒋左胸部猛捅一刀,致蒋当场死亡。经鉴定:蒋XX系被他人用单刃剌器剌破心脏致大出血而死亡。200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向武陟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单刃尖刀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郑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武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焦作市公安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蒋XX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共计x元。

被告人李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义;但辩称:蒋XX在我喝过酒后骂我,我也骂他,我们一起去找我媳妇证实,我俩就打起来了,他先把我的门牙打伤。我拿刀时被我媳妇夺下,他还骂我,我才又回去拿刀捅了他一刀,后来我到朋友家,再后来我就去投案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和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相比较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在犯罪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行为,让和飞宇拨打急救电话;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双方平时关系很好,酒后一时激愤才导致此严重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略)附近遇见被害人蒋XX,李、蒋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其间,蒋朝李某面部击打一拳,李某怒,遂返回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欲砍蒋,被李某妻子郑某某夺走。后李某返回家中拿了一把自制的单刃尖刀,与蒋红卫继续厮打。厮打中,李某某持刀朝蒋左胸部猛捅一刀,致蒋当场死亡。经鉴定:蒋XX系被他人用单刃剌器剌破心脏致大出血而死亡。200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向武陟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期在武陟县城生活(木城镇),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丧葬费损失x元(2008年河南省职工年均工资x元)、朱XX、蒋XX、蒋X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为x元(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37元,其中朱XX为x元,蒋XX为x元,蒋涛为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郑XX证实,大约9时许,建国回来了,他回来后用手机不知给谁打电话,说了半天醉话,我就叫他到大门口将摩托车推到家里,他出去了大约几分钟就回屋来喊我出去,叫我出去证人闲话,我当时也不知道啥情况,就说“半夜三更我不出去”,他说“人家想咋拿我开玩笑就咋拿我开玩笑,你是俺媳妇来,就不能替我说句话”,然后我就出去了,到大门口外见红卫站在建国的摩托车(当时车头朝西放在大门外面)北侧,建国见我以后就问我:“他说‘叫你凑和着过吧’,说来没有”我说“说来!”红卫说“我说来咋来”然后两个人就撕打起来,我上前拦架拦不开,就去喊附近的人,喊了几家都没喊开门,我就又去拦他们好不容易拦开了,建国先回家了,我就劝红卫:“他喝点酒,你别跟他一样,你们俩在一块真好,你回家吧。”我刚说完就见建国又跑出来了,两人又搂到了一起。我眼一晃见建国的右手拿了一把菜刀,我赶紧上前夺了下来,将菜刀放到对面范海家大门口的石狮边了,接着就拍范海家的大门,拍了一会见没有应,我就又拐回来拦他们俩,他们俩边骂边分开了,红卫往他家跑去,建国往我家跑来。我赶紧拾起夺下的菜刀跟建国来家了,到院后我将菜刀放到院里的一个垃圾桶里了,然后就进屋了。我一进屋建国就指着我说“从今天开始你就不是俺媳妇了,红卫把牙给我打掉了,你还拽着我不让我动手”,说罢他就又往大门外去了,我又赶紧跟出去,到外面见红卫已经在我家大门口了,俩人一见就又打了起来,当时红卫手里也拿有东西(不知拿什么东西),我见他俩一拉一推,红卫就躺地上了。我赶紧上前去拉红卫,我拉了拉他的衣服没有拉起来,就说“红卫,你的手机呢,快叫我用用”!他没有反应,我就赶紧去二小附近找我伙计陶春红了。他当时就站在我家大门外面,好像傻了,我见他右手拿了一把刀,我边夺他的刀边说“咱的家你不要了”他当时没啥反应,我从大门口将刀扔到院里就赶紧去找春红了。我到春红家边拍大门边喊“春红,快起来吧,要出人命呢”,很快春红就起来了,我就瘫软到大门口的地上了,春红好像拨打了120,随后就拉着我往我们家这边走,到大门口就见围了好多人,我就又瘫坐在大门口的地上了,后来120车来了,看了看,人家没有拉就走了,随后你们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2、证人王XX证实,2009年10月12日夜里22点51分,我在住的地方用自己的手机给俺朋友蒋XX打电话,接通电话后我问他在哪,他说在家哩,然后我就听见他的电话争吵的声音非常大,我说咋回事你那里很吵了,他说没有事,有个人喝多了,拿刀要给我找事。我说你可不要冲动,现在是法律社会,你打伤人要赔钱的。他说没有事,明天我去你那给你说说。我还是不放心就又对他说人红不值钱,你可一定不要冲动。他说知道了,我不会冲动的。然后我喂几声不听他吭,只听见红卫和人在争吵,好像红卫很厉害地说“你来吧!”连续说了好几遍,也有女的在劝说红卫“你想咋哩”。后来我见不听吭就把电话挂了,大约又过了有五、六分钟我想想不对劲,怕对方对他不利就又给红卫打电话,响了几声红卫就接通了电话,只听见他好像大出气的哼了两声,我问他咋了,红卫一直不吭,只听见红卫的电话有个女的说“红卫你咋了”,你的手机在哪,然后就很紧张的喊红卫好几声,也没有听见红卫吭,那女的又说“建国,你拿刀捅红卫哪了,他咋不吭了”。接着我就听见电话有好几个人说话,有人叫打110报警,有人叫先打120救人。…当时蒋XX的衣着情况是“上身穿深蓝色的秋衣,下身穿的是深色运动裤,脚上穿的是白色悠闲鞋”。

3、证人范X证实,今年晚上11点左右,我正在睡觉,俺媳妇贾淑萍带着哭音把我喊醒,对我说“红卫在路边躺哩”我一听赶紧穿衣服起床,跑到门口,见俺媳妇和俺东邻居和飞宇(他租俺家的房住)正在路边站,蒋XX在地上躺,我到跟前喊了两声“红卫,红卫”不见蒋XX动,也不听他吭声,我赶紧打120急救电话。正打电话时,门口又聚了几个人,有人让再报个110,我听后就打110报了警,说有人打架在地上躺哩。停了一会儿,120的急救车先到,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一个女的量了下血压啥都没有说,就喊她们的人走了,我看医院的车不拉,就又打110报警说人可能不中了。…蒋XX脸朝上,头朝北,脚朝南,两条胳膊展开,两条腿稍微开点缝躺在地上。…

4、证人贾XX证实,2009年10月12日晚上九点半我就去睡了,正睡时我突然听到外面有人拍东邻居和飞宇的大门,并且有个男的在喊飞宇,飞宇,快点起来。我当时心里想是不是飞宇又和别人闹矛盾,人家来找他了,因为飞宇住的房是租俺家的,我害怕他们出啥事了,我就起来了。我出来开开门大门往西看路上没有人,往东看见李某某家的大门头灯亮着,大门前停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李某某在他大门口口偏东一点的路中间站,他面朝北,李某某面前两米远的地上躺着一个人,我看那人衣着和体态我就知道他是俺西边第三家住的蒋红卫来,和飞宇往蒋XX跟前走。我认为红卫可能是喝酒喝多躺倒了,我就往他们跟前去,我还问建国说“建国,他们干啥哩,叫红卫喝酒成这个样,在地上躺。”建国说“快喊他媳妇吧”当我走到红卫跟前时见红卫是头朝东北,脚朝西南,直挺着在那躺,两手伸直在身体两侧,两手都是血,我一看这就被吓哭了,这时候飞宇一边打120一边往东边街口走,我再扭脸就不见李某某了,当时街上没有其他人了,我就也赶紧又往家里来拿手机。我拿罢手机一边往外走一边给红卫媳妇李某红打电话。她一接通“你快出来,红卫在这躺哩,跟别人打架了,两手都是血。”这时候我见俺对门大娘也出来了,她问我“咋了,咋了”我说“红卫和别人打架了。”这时我又看见建国媳妇郑某红和春红两口俩掐一辆洋车由东边街口走过来。这我又往艳红跟前去。我问艳红“他们俩咋来打架你为啥不喊人”她说“我都敲门了,都没有人答应。”后来她就坐到她家门前的石墩上了,我又回家把我丈夫喊起来。我们又出来等有两三分钟,120车就来了。他们来看了看,说“人不中了。”我说“我求求你们了,快救救他吧!”医生说“不中了,内脏就出来了。”然后人家120的人就走了,这我和红卫媳妇就搂住红哭开了。又停了一会公安局的人也到了。…

5、证人和XX证实,今天晚上,正在睡觉中间,听见有人拍俺家的大门并喊我的名,我听声音是俺对门住的李某某,就穿上衣服开开大门,见李某某在俺家大门口站,我问干啥哩,李某某往东边一指说红卫喝多了,快打120;我顺他指的方向往东看,见蒋XX在俺东邻居前面的街道上躺着。我当时没拿手机,就对李某某说,我回屋拿手机。等我从俺家拿手机出来,见李某某面朝东蹲在蒋XX腰部西侧,我拨通了120说“快点,这有人喝酒喝多在地躺哩”。120问:哪里我说木城初中后头南胡同街。我正打120时,俺西邻居贾淑萍从她家也出来了,打完电话,不见李某某了,我也没注意他啥时候从哪个方向走了。我和贾淑萍在那站,贾淑萍给蒋XX媳妇小红打电话让她快来,我去胡同口接120急救车。我在胡同口等了三四分钟,不见120的车来。这时街道上已经有好几个人了,我听见有人喊地上有血。我又从胡同口拐回,走到蒋XX身边,弯腰一看,见他左手掌里都是血。然后我又给120打电话说快点,这儿的人打架了,身上有血。120问哪点我说木城初中后边。120电话说车已经去了。又等了有三四分钟,120急救车到了。我穿的秋衣秋裤冷,又回俺家穿衣服了。等我从家出来,见120急救车上的一个女的正量蒋XX的血压,一个男的一手拿灯照着蒋XX的眼,一手掰开他眼看他的眼珠,看过后,又掀开他身上衣服看了看,说:人走吧,不中了。这时候外边已经聚了可多人,不知道谁打了110报警,一会儿你们公安局的人就到了。…我开门时,见李某某在俺门口,蒋XX在俺大门东侧地上躺。蒋红卫脸朝上,头朝北稍偏东点,两手在身体两侧展开放着,两腿分开约三、五十公分,脚朝南在地上躺着,左手掌里有血,120的人翻看时,我见他右内侧也有血。120的人翻看时,我见他右胳膊内侧也有血。俺住的地方大门前那条路往东走约三、五米,蒋XX的在路北沿躺着,在李某某租房住的大门口路南沿头朝西停一辆红色120型摩托车,啥牌的没有注意,蒋XX头西北约一、二十公分的地上有一把红木柄长约二十多公分的螺丝刀。

6、证人李XX证实,前天晚上我在家睡觉,贾素萍给我打电话说“小红,快起来吧,红卫不知道咋的在门口躺哩,身上都是血。”我就赶紧穿上衣服出来。出门后我往东边走。到素萍家门口,就见和飞宇家大门口东边路上躺个人。我到跟前一看,见是俺丈夫红卫来,胳膊上有血,不大一会,医院的120急救车来了,医生检查后说不中了,120车走没多大会,公安局的人来了…他当时俩胳膊展开直挺挺在路上躺,头朝北偏东一点。…

李XX还证实:①其在案发后从现场将蒋红卫的手机拿走;②其不知道家中有没有长螺丝刀;③案发当晚曾有人将其家大门打开。

7、证人武XX证实,(武保星陈述案发当天晚上其和李某某两家人聚餐之后各自回家)…又过了一会有人敲俺家大门,我起来一看是李某某,我就稀罕的问他“这时候你咋来”我让他回家他不回,我看他好像出啥事了,当时我以为他又和媳妇吵架了,我有点冷就回家拿了一件黑棉袄穿上出来就不见建国了,我也害怕他喝点酒出啥事就出来往他家的方向撵他,没多远就看见他了,我喊住他问他咋了,他不吭,最后他说“你不要跟我,你回家吧,把你的棉袄让我穿穿就中了”,我看他没折就把棉被脱了给他,他就往坊街走了。

8、证人孙XX证实,①、当天晚上其和李某某两家人聚餐之后各自回家;②李某某夫妻最近闹别扭。

9、证人苗XX证实,今天凌晨1点10分左右,我和我媳妇正睡觉哩,听见有人敲门,我问“谁了”,李某某在外说“我建国了,开门叫我打个电话”俺媳妇安玉梅就接着灯起床去开门。我跟着也起来了,李某某进屋后,我媳妇问他“你喝多了吧”李某某没有吭,就坐在俺的床上,这时我也闻到他身上有很大酒气,我问他“这时候了,黑更半夜哩,你给谁打电话哩”然后我将我的手机给他了,…他用我的手机打通一电话后说“你给我回过了”他就把电话挂了,很快对方就回过电话了,李某某拿着电话就去院接电话了,他在外接了四五分钟电话后,我嫌外面冷,就去外面喊他,想请他去屋接电话,…他又在外面接了一会电话才进屋。到屋后,坐到俺床上,就开始哭开了,我看见他哭就想肯定有事了,我就问他“咋回事”李某某说“我跟人家打架了”俺媳妇说“喝点酒,你跟人家打啥架,打的可厉害哩”建国说“人不中了。”我问他“打个架有多厉害,人就不中了”他说“真的,打过架后,打120了,120的车不拉他,120的车没有到我就跑了。我跑到医院后见120的车返回时没有拉人,人应该是死了。”我问他“咋打哩人就死了”,他说“我用我自己磨的锋钢刀,捅他一下。”俺媳妇说“你咋这么傻哩,你咋把人给打死了”他没有吭声,过一会俺媳妇又问他“为啥了”他说“为一句闲话”俺媳妇问“艳红知道不知道”他说“知道,就是为她了,她会不知道。”俺媳妇说“你这一下,把你媳妇跟孩儿们都害苦了”。我问他“你是想自首,还是想跑哩”他好大会没有吭。我又说“你要是跑,不一定能跑出县城,就是能跑喽,出来门没有身份证也不中,也很可能会被抓住。”很长时间他没有吭我,他想了好大会才说“自首,自首,我就是跑喽也不中,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然后他拿着我的电话打通110说“我自首。”我估计110问他“你是谁了”110里具体问啥我不清楚,接着李某某说“我李某某了”又说“我在交警队门口哩”,当时实际上还是在我屋,我估计他的意思是出去到交警队门口等公安局的人。我就说:“不要出去了,就在这等吧。”李某某又在电话里对110说“交警队东边路口往北,我就在这等。”然后就把电话挂了。很快公安局的人就到俺住的停车场门口了,李某某就在那等哩,他和公安局的人见面后,就跟公安局的人走了。

10、证人安XX与苗XX证言的证明方向基本一致。

11、证人杨XX证实,2009年10月12日里我正在急诊科值班室,大概是10点58分俺的护士张向荣喊我说“出诊。”我就问她“去哪”向荣说“武陟县木城初中后边街道。”我问“咋了”向荣说“有人喝酒,喝多了。”这我就与值班护士赵平平坐120车到武陟县木城初中后边南胡同街,见有一个年青孩脸朝上躺在地上,周围站了五六个人,这时人们就给我们说“赶紧抢救抢救吧!”我就赶紧让平平(给)侧躺在地上的年青人量血压,见无血压,我就用手灯朝这个人的瞳孔,发现这个人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人已经死了,我就给周围的人说“这个人不中了。”我就领着护士平平坐120车回医院了。…这个死者是个男的,看样子有二、三十岁左右,留啥发我没有注意,上身穿深色秋衣,下身穿深色裤,脚上穿啥颜色鞋我没有注意。当时我发现这个死者胸部有刀伤,左胸前秋衣上有一个洞,左胸前秋衣上有血迹,我揭开秋衣给死者检查时,发现死者左胸部有一刀口,用手灯朝(照),可以看见肺叶和心尖在伤口处,左胸口有血。…死者躺在南胡同街东丁字口的西大概五、六十为处,当时死者躺在街道北半边,死者头北边有一个螺丝刀,具体啥螺丝刀,我没有注意。

12、证人赵XX与杨XX证言的证明方向一致。

13、证人李XX证实,(2009年10月12日)那天晚上我在广西桂林灵川县X乡生意点那里睡觉,到晚上一点多快两点时我突然接到我弟李某某用别人的手机打来的电话,手机号我不记了,我接通电话后建国说“我估计去不了广西了。”我听他说话的声音象是喝酒来,我就问他“你是不是喝酒来”他说“是”,我又问他“咋了”,他说“我估计杀人了”。当时我不相信他会杀人,我知道他平时喝酒后会胡说,所以就说他:“你喝酒的话,明天再说。”说罢,我就把电话挂断了,后来停了几分钟,我心里想建国要是没杀人他不应该半夜里给我打电话说个这话。所以我就又把电话给他打回来,我问建国“倒底咋回事”建国说“我和别人打架来,我捅人家一刀,后来我在县医院见120车去半天没有见回来,我害怕人不中了。”我说“这事不要太着急,弄清楚后明天再说。”随后我就又把电话挂了。这我也睡不着觉,我一直在那想这事,中间我还又往家里俺媳妇的手机上打电话让问俺弟媳艳红真实情况,最后建国媳妇艳红给我回了电话,我问她“建国是否真的打架来”艳红说“是真的,公安人员都还在这里的。”这我才相信是出事了。后来停两三天后我就回家了。

14、证人陶XX证实案件发生以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妻子郑某红到陶春红家喊陶说“建国跟红卫打架,建国掂刀戳红卫了。”

15、鉴定结论:

A/武陟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部分载明:(1)、死亡原因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心脏破裂,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双眼球睑结合膜苍白,口唇苍白,结合现场有血泊,死亡衣服被血迹浸染,说明蒋红卫系心脏破裂致大出血而死亡。(2)、致伤工具推断根据损伤形态特点及特点,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深达胸腔,分析致伤物为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刺器类。(3)、死亡方式推断根据尸体损伤程度、部位及损伤形态特点,结合现场情况,分析系他杀。(4)、死亡时间推断根据尸体征象及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分析推断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12小时左右,距最后一餐时间1小时左右。

鉴定意见:蒋红卫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剌破心脏致大出血而死亡。”

B/武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黑色运动裤右裤腿下段前侧、红把“一”字批镙丝刀手柄部及自制单刃尖刀刀刃上均有人血成份检出,余检材中未检出人血成分。

C/焦作市公安局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经检验获得所送检材相应的STR基因分型;且检材x、x、x、x、x上的血迹为蒋红卫所留的相对机率为99.x%。

D/焦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从所送的检材中未检出毒鼠强成份;均未检出农药敌敌畏、敌百虫、1605、1059、3911、乐果、苏化203、六六六、滴滴涕、速丁威、叶蝉散、灭杀威、速杀威、溴氰菊脂、氯氰菊酯成份。

E/武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

16、武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现场中心位于李某某家门前街道上。李某某家座南朝北,为南胡同街X号院,门前街X路面。在李某某家大门口东北侧路面上,头北脚南有一男性尸体呈卧状,尸体衣着完整。尸体头部东距胡青荣家门口350厘米,北距胡青荣家院南墙30厘米,在尸体头部右侧有一“一字批”螺丝刀,红色木柄,全长42厘米(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尸体挪动后在尸体下发现有一40厘米×25厘米的血泊。

在李某某家院大门口外,头西尾东停放一辆红色豪爵125摩托车(无牌照)。大门口向北300厘米,街道下水道盖板上发现有滴落状血迹(照相固定后,棉签提取);此血迹向西600厘米处水泥盖板上同样有滴落状血迹(照相固定后,棉签提取);大门口向西300厘米,距院北墙100厘米有黑色手机折叠包一个(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大门口向西500厘米,距院北墙30厘米有手机电池一块(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大门口向西600厘米距院北墙20厘米有一仿“三星牌”手机,手机上没电池(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

李某某家有院墙大门,南屋三间,院东北角有一厕所,院中间到院大门口有水泥甬道,甬道西侧为土质地面,东侧为菜园,在院西侧南距南屋北墙250厘米,东距甬道西沿100厘米处有一水泥石板方桌,桌北侧地面上有一件墨绿色上衣(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衣服西北侧有一铁桶,铁桶内有一把菜刀(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在院西北角大门口内侧,西距院西墙60厘米,北距大门口水泥地面南沿40厘米处有一把单刃刀,全长22.5厘米,柄长9.5厘米,刃长13厘米,刀刃最宽处3.8厘米,最窄处0.4厘米,刀柄为钢管,直径2厘米(照相固定后,原物提取)。

17、物证、书证、视听材料:(1)、2009年10月12日晚120急救中心到武陟县X胡同街出诊的接诊记录证实:2009年10月12日晚10点56分,一自称江红伟的人用号码为x的电话报警,称木城初中附近有人喝多。(2)、解剖尸体通知书证实:武陟县公安局2009年10月13日通知被害人蒋红卫的妻子李某红于当日10时对蒋XX的尸体进行解剖(3)、搜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搜查以获取相关证据。(4)、武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白色秋衣一件、黑色运动裤一条、白色运动鞋一双的过程。(5)、武陟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经对李某某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上唇左侧有片状擦伤,牙齿左上1、右上松动,身体其他位未见异常。(6)、被害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蒋红卫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武陟县X镇X街四号院X号附X号。(7)、穆新铭、崔小攀的证明材料证实:穆、崔二人接到110指令后赶赴现场以后发现现场有一名男子死亡,死者叫蒋红卫,是一个叫李某某的人将其捅死,现李某某不知去向,后二人向指挥中心反馈。(8)、郑某涛、张新利证实:郑、张二人在2009年10月13日2时许,在武陟县X路交警大队门口东找到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其带到武陟县公安局第三责任区刑警队。(9)、号码为x的手机在2009年10月12日的通讯记录证实:在2009年10月12日22时34分该号码和号码为x的手机通话379秒,即6分19秒。x%、李某某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生于1979年5月25日。

18、被告人李某某对双方发生争执后持刀伤害致死蒋红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所持凶器、衣着状况、伤害部位等与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一致。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真实有效,予以采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言语不和,动辄使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伤害致死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对纠纷的发生和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相比较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在犯罪后采取了积极的救助行为,让和飞宇拨打急救电话;被告人属于激情犯罪,双方平时关系很好,酒后一时激愤才导致此严重后果;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无其它违法犯罪记录,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双方平时关系较好、无犯罪前科和酒后因一时激愤持刀伤害并致死人命并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此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新莲、李某红、蒋莹莹、蒋涛提出x元的赔偿数额除x元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外,其余包括死者丧葬费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依法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XX、李XX、蒋XX、蒋X丧葬费x元、被扶养人朱XX生活费x元、被扶养人蒋XX生活费x元、被扶养人蒋X生活费x元,以上费用共计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

三、犯罪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阳

审判员王石柱

审判员李某国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吴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某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