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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城管局工作人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信用联社崇文分社职工,住(略),系郑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城管局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护士,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胜军,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郑某、田某因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民法院(2010)张定法民一初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公、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0日,被上诉人赵某甲与上诉人郑某、田某夫妇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赵某甲借给田某现金x元;借款利息按月息3.5%计算,每月利息共计1820元,于每月30日付息。当天,郑某、田某共同给赵某甲出具x元的借条,赵某甲交付了现金x元。两上诉人已向赵某甲付清了从借款之日起至2009年11月底的借款利息。赵某甲与赵某乙系同胞姐妹。2009年4月25日,郑某、田某向赵某乙借款x元。后赵某甲不仅自己多次找两上诉人催还借款,还曾委托赵某乙帮助找两上诉人催付借款。2010年2月22日,郑某、田某支付赵某乙现金x元。2010年3月1日,郑某、田某在张家界市X区X路邮政储蓄所通过转账方式,给赵某乙偿还借款x元,当时两上诉人从邮政储蓄所的柜台上拿走了赵某乙押放的两上诉人出具给赵某乙的x元借条原件和赵某甲的x元借条原件。后双方发生纠纷,遂向张家界市X区公安分局永定派出所报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郑某、田某自愿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给被上诉人赵某甲付清x元;

二、被上诉人赵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被上诉人赵某甲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上诉人郑某、田某自愿承担;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亚萍

审判员黄勇芳

审判员王某欣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龙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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