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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27岁。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33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34岁。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通过网上认识,于2007年1月8日结婚,为凑吉利日子,登记结婚时间为2007年6月6日。结婚后,双方感情不合,性格、生活习俗差别大,特别是原告怀孕生孩,被告多次虐待、殴打原告,在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女儿不管不问。被告在原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给其任何生活费用,对家里的事情也不管不问。因为原告在产褥期间,被告多次辱骂、殴打、虐待原告,使原告在产褥期间三次得病,留下月子病,至今没有治疗好。被告不仅对妻女不负责任,对待原告父母、妹妹态度极其恶劣。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让原告在身体、经济、生活、心理上深受打击。在2009年9月份,被告趁原告去走亲戚期间,偷偷带走家里所有贵重物品,包括电脑、数码相机、储蓄卡、信用卡、现金、房产证等等,和别的女人同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的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赔偿原告疾病治疗费及心理补偿费x元;3、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每年x元,占他收入的20%-30%,要求一次性付清,不够就用被告的部分房产抵押。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属于被告婚前财产,不能分割。原告要求的治疗费和心理补偿费不予认可,不予赔偿。女儿由被告抚养,因为被告有固定职业和住所,且被告的父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有利于女儿今后的成长。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x元抚养费无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书写的房屋买卖情况说明一份;2、工资条一份;3、被告书写的关于房屋的约定一份。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说明争议房产是被告婚前个人购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对证据2有异议,仅是一个工资条,无单位公章。被告系公司业务人员,基本工资是稳定的,但是差旅费等均不稳定,属于浮动性工资,如果业绩好了工资就高,没有业绩就没有工资;对证据3有异议,该证据不完整,上面是其他内容,被告也从未写过这样的内容,也未做过这样的承诺。上面的内容是原告书写添加的。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房屋证一份;2、收入证明一份。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不真实,被告每月最低工资是4300元。

综合原、被告诉辩、举证、质证及庭审,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周某婷,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现有存款4000元,该款现在被告处。被告名下有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的填发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该房屋为按揭贷款,月还款为1159.29元,2007年6月9日至2010年1月9日,共还款x.28元。

另查明:被告为北京昕大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月工资4125元,截止2009年12月12日被告工资余额为106.21元,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周某婷不满二周某,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负担抚养费。原、被告现有的存款4000元及被告的工资余额为106.21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的填发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而原、被告登记结婚日期为2007年6月6日,故该房屋应为被告婚前财产。该房屋为按揭贷款,2007年6月9日至2010年1月9日,共还款x.28元,还款时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以上共同财产共计x.49元,应依照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原则处理。原告要求赔偿的疾病治疗费及心理补偿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某婷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自2010年2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至周某婷年满十八周某止。

三、共同财产x.49元,其中x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原告李某某,其余x.49元归被告所有。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维强

审判员李某华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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