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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2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楚均

委托代理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XX,男

原告吴XX诉被告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丽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傅高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记录。原告吴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楚均、委托代理人范利民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诉称,2009年8月23日,被告以小园丁电教品邵阳总代理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为小园丁(电教品)隆回地区代理商,全权负责销售小园丁系列产品,由被告供货给原告,同时约定原告如有经营困难,可以退货,被告全额退款。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数次送货到隆回,原告如数支付了货款,共计货款x元。但原告从2009年8月至2011年3月,仅销货5700元,每月销量不到1000元,且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提供维修服务,因此,原告的经营举步维艰。原告于是去邵阳找被告,被告已人去楼空。原告打被告的电话,被告的电话先是关机,后来成了空号,网上发信息,被告也不回,给被告去信,被告也不予理睬。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经营出现协议约定的情形,被告理应按协议全额退还原告货款。特此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x元。

被告朱XX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及被告名片,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2、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的具体内容。

3、授权书,证明原、被告系授权代理的关系。

4、送货单7张,证明被告送货给原告的情况。

5、收款收据8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货款的事实。

6、原告给被告的信函及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原告致函被告要求退款的情况。

7、证人吴海涛的证明,证明被告给原告送货。

8、证人陈向红的证明,证明被告首次送货到陈向红家。

9、证人陈钢红的证明,证明被告给原告送货。

10、刘雄毛的证明,证明被告给原告送货。

11、证人解利利的证明,证明被告曾在原告店里为原告送货。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09年8月23日,被告朱XX以小园丁电教品邵阳地区总代理的名义与原告吴XX签订《小园丁(电教品)邵阳地区总代理代理协议》,合同以小园丁(电教品)邵阳地区总代理为甲方,小园丁(电教品)隆回地区代理为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授权和认可,甲方授权乙方为湖南邵阳隆回地区代理商,全权负责销售小园丁点读机、同步电脑、点读笔等系列产品,乙方接受这种委任并承认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这种委托之下的约定义务。第二条订货及付款1、乙方首次提货25台。2、订货时乙方应提前将所需产品的型号和数量预先通知甲方,甲方在三个工作时间内发货。3、甲方和乙方结算方式现款现货:先打款后发货的原则。4、乙方接收货物时,应仔细检查,验收无误后,在送货单上注明验收情况,或填写接收异常说明由送货人员签字,于24小时内电话通知甲方处理。正常签收后,甲方不再承担缺损的责任;第三条维修和技术服务。第四条其他,1、乙方如有经营困难,如需退货事宜,要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清点数量型号后,无损坏产品甲方负责全额退款。2、如合同到期,乙方自愿下续签代理授权协议。……被告朱XX在甲方的代表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小园丁电教品邵阳总代理的专用章,原告吴XX在邵阳隆回地区总代理代表栏内签名。协议签订后,被告朱XX依协议给原告吴XX送货,依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被告朱XX共给原告送了小园丁A12型英语同步读书机26台、小园丁A18型英语同步读书机14台、小园丁A9型英语同步读书机5台、小园丁R100点读笔5支。原告陈述其还通过银行汇货款给被告,被告朱XX再通过物流为其还发了一次货,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关依据。依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被告朱XX从2009年8月23日起至2009年10月29日止被告朱XX分8次共收取原告货款x元,原告付清了上述货物的货款。后原告吴XX因经营困难,于2010年5月28日向被告朱XX发出挂号信,要求退货退款。被告朱XX没有答复,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朱XX,但被告朱XX换了手机号码,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吴XX于2010年9月将该店转让。本院对原告吴XX现存于其哥哥吴楚均处的小园丁系列产品进行了清点,原告尚库存有小园丁A12型英语同步读书机共18台,其中已开封13台,小园丁A9型英语同步读书机共5台,这5台均已开封。小园丁A18型英语同步读书机共26台,其中已开封6台。小园丁R100点读笔,共4支,其中已开封3支。另查明,被告发给原告小园丁系列产品的价格为:A12型英语同步读书机每台价格270元,小园丁A9型英语同步读书机每台价格198元。小园丁R100点读笔,每支价格300元。小园丁A18型英语同步读书机每台价格4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小园丁(电教品)邵阳地区总代理代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理应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如有经营困难,如需退货事宜,要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清点数量型号后,无损坏产品甲方负责全额退款。原告吴XX后因经营困难按协议约定可要求被告朱XX退货退款,现原告吴XX库存的尚未开封的小园丁系列产品可认定为无损坏产品,原告尚库存有未开封的小园丁A18型英语同步读书机20台,从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来看,被告朱XX只卖给原告14台A18型英语同步读书机,且收款收据也只体现原告交了14台A18型英语同步读书机的货款,原告可对尚未开封的14台A18型英语同步读书机要求退货退款。另尚未开封的A12型英语同步读书机5台、小园丁R100点读笔一支原告吴XX也可要求退货退款。以上货物价额为7250元,被告朱XX应将这些货款退给原告。被告退货款后,原告应将以上货物退给被告朱XX。原告吴XX现库存的已开封的小园丁系列产品,因原告未申请对这些已开封的小园丁系列产品进行鉴定,无法认定为无损坏产品。综上,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只能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朱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吴XX货款7250元;

二、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朱XX承担125元,原告吴XX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丽超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马道发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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