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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6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隆回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

原告廖某诉某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其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春红担任记录。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塘到庭参加诉某,被告肖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3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肖某某,X年X月X日生儿子肖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较少在一起生活,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此随着相处时日的增长,两人性格上的差异越来越明显,相骂吵架已成家常便饭,特别是被告一贯赌博和买马,从不尽半点家庭义务和责任,更有甚的是被告长期对原告的不信任,经常口出污言,最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原告自2007年3月起感觉身体不舒某,经隆回县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和长沙湘雅医院等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双乳腺增生和严重的妇科病,医生建议在病未治愈前不能过性生活,可是被告不仅未拿分文给原告治病,反而经常强行和原告发生性关系,原告稍有不从,被告轻则予以晦骂,重则进行殴打,每次性交完后原告阴道就流血,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只得离开被告,独自一人在外边打工边治病。几年来被告对原告的满身病无动于衷。2010年因被告的母亲去势,原告也想尽做媳妇的最后一点孝心而回家,可被告对原告全然不理,原告因经济有限,病不能得到更好的治疗和控制,现在走路都身感困难,每到晚上,原告全身痛苦难忍,不免发生呻吟声,可是狠心的被告不仅没给半句安慰反而叫原告滚,不要吵了他睡觉,每当这样,原告只能半夜起床到外面哭泣,原告曾几次想一死了之,无奈两个可怜的小孩尚未成年,思前想后,原告现已彻底淡心,再也不想和被告过这种非人的生活了。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肖某某随原告一起生活,男孩肖某某随被告一起生活。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1,户籍卡、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系夫妻关系;有两个婚生小孩等事实。

证2,对原告的接待笔录1份,拟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

证3,对肖某某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以及证人本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的事实。

证4,对肖某某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为被告经常打骂原告,以及证人本人愿意和原告一起生活的事实。

证5,对肖某回的调查笔录1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的事实。

证6,邵阳中心医院报告单1份,拟证明原告腰椎盘突出的事实。

证7,邵阳中心医院报告单1份,拟证明原告乳腺增生的事实。

证8,隆回县人民医院报告单1份,拟证明原告双乳小叶增生的事实。

证9,邵阳中心医院报告单1份,拟证明宫颈、阴道细胞良性反应性改变的事实。

证10,湘雅医院报告单1份,拟证明原告左侧卵巢优势卵泡的事实。

被告未到庭应诉某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本院认证如下:

证1、证6、证7、证8、证9、证10系书证,客观真实,予以认定;证2系当事人的陈述,需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予以认定;证3、证4、证5均系证人证言,需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予以认定。

根据本院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情况,依法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3月3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女儿肖某某,X年X月X日生儿子肖某某。后来,原告身体不好,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双乳腺增生和严重的妇科病,被告较少照顾原告,双方感情有所疏远。2011年7月份开始分居。另查明,原告结婚时置办的嫁妆均已破损;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并生有两个小孩,后来因为被告对患病的原告缺少照顾,致使夫妻感情有所疏远,但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夫妻之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被告对多病的原告应多加照顾。现原告起诉某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廖某与被告肖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其长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春红

附本案有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某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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