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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宏景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松,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已被岳阳县人民法院查控,应并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0)岳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即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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