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齐某某与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原告齐某某,男,1982年生。

委托代人理范希魁。

被告睢某某,女,1985年生。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被告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10月21日婚生一子取名叫齐XX。2008年1月份,原、被告诉讼离婚,当时婚生子齐XX未满两周岁判决由被告抚养。事实上2007年农历8月14日起被告就将齐XX抛弃在原告家中,回了娘家,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对齐XX抚养照顾,被告未尽为人母的职责义务。为了孩子的快乐成长,要求依法判令将原、被告婚生子齐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睢某某辩称,原、被告上次的离婚诉讼,法院已判决婚生子齐XX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原告拒不执行该判决,不把婚生子齐XX给被告。这说明原告不负责任。我不同意将孩子归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10月21日婚生一子取名叫齐XX。2008年1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9日判决婚生子齐XX归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拒不履行该判决,未将婚生子齐XX交给被告抚养。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部分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滑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贾XX、王XX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破裂,本院已判决离婚,婚生子齐XX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原告应依法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在没有新情况,没有重大情势变更,判决才生效几个月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齐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兴华

审判员王静

审判员景素贞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俊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