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石某某与封丘县公安局、葛某某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桂念,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封丘县公安局潘店派出所指导员。

原审第三人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石某某不服封丘县公安局治安处罚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0月29日,葛某某与石某某发生纠纷,进行撕扯。曹某国、石某某将第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第三人属轻微伤。封丘县公安局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封公(潘)决字(2008)第X号处罚决定。石某某不服,向封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封丘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9日作出封政复议(2009)X号复议决定,撤销了封丘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封丘县公安局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封丘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对石某某已执行拘留三天。石某某不服,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院审理,形成诉讼。

原审认为,封丘县公安局依其职权,对石某某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石某某要求封丘县公安局赔偿诉讼请求,原审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一、维持封丘县公安局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封公(潘)决字(20O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石某某的赔偿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石某某承担。

上诉人石某某不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已经由封丘县人民政府的封政复议(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查明。封丘县公安局对本人所作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封丘县公安局承办人员刘某某在调查处理中,曾对本人进行辱骂,从而引发冲突,上诉人已经将有关录音资料当庭播放,该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封丘县公安局第二次行政处罚与第一次行政处罚在内容上完全一致,所以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原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1、证人李国芬与本案第三人葛某某系妯娌关系,其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是伪证;2、证人曹某某证言相互矛盾;3、证人曹某国根本不在现场,2009年7月26日曹某国出具了书面声明,证明他本人的笔录内容不真实。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上诉人已经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双方的证人皆出庭作证,但是原审法院却拒绝了上诉人的合理请求。请求上诉审法院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并自愿放弃国家赔偿请求。

被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答辩称,县政府行为也应受司法监督审查。2009年8月18日对石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经县政府复议。封丘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不属程序违法。该案执法人员刘某某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列举的回避对象,而且也没有人提出回避事项。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葛某某答辩称,原审正确,请求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封丘县公安局具有对辖区内涉及石某某的治安案件作出行政决定的职权。对石某某作出的封公(潘)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石某某要求封丘县公安局予以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石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郭鑫涛

审判员刘某春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