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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原阳县化肥总厂因与被申请人原阳县电业局、原审被告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供用电欠缴电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阳县化肥总厂。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传先,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武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阳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原阳县化肥总厂因与被申请人原阳县电业局、原审被告原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供用电欠缴电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8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化肥总厂申请再审称:1、原阳县电业局一审起诉程序严重违法。将连续发生的电费,采用分段起诉的方法,规避级别管辖,将本应该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的案件,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初审。2、究竟是不是欠电费,最简单的方法是电业局和申请再审人原阳县化肥总厂对帐、结算。原审中,原阳县电业局坚持不对帐,原阳县化肥总厂提出的要求也未得到答复,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再审人根本不欠被申请人电费。3、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所谓欠电费协议无效。

被申请人原阳县电业局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阳县电业局与原阳化肥厂签订有协议,电费为十天一结算,因此既可以对所欠电费分别起诉,也可以一并起诉,原审程序并不违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新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原阳县人民法院(2005)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阳县人民法院(2002)原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延辉

审判员张琳

代理审判员周云贺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兴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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