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自明,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感情不和,被告经常骂公婆,并于2006年回娘家居住。被告回娘家后与同村村民结婚并生育了孩子,是重婚行为。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刘某乙辩称,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打架,被告于2006年回娘家后,一直抚养婚生女儿,原告没有出过钱,法院下传票那天原告才将婚生女儿抢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女儿,由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嫁妆及口粮田归被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月5日领取结婚证,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刘某某。庭审时,原、被告均称刘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称诉前女儿一直随其生活,原告否认,被告未举出相关证据。2006年7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夫妻分居已满两年,原告以被告重婚为由起诉来院,请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另查,被告承包经营的责任田0.7亩在原告处。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庭审时婚生女儿刘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称诉前婚生女儿一直随其生活,原告否认,被告没有举出相关证据。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应改变其生活环境,故原、被告婚生女儿刘某天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属合法处分个人权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有嫁妆在原告处,原告予以否认,而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个人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自己的责任田享有耕种受益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儿刘某某(X年X月X日生)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刘某乙可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双休日探望女儿,原告应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审判员邵晓坤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时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