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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1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住所地隆回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张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该行员工。

被告隆回县诚信塑料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省运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X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诉被告隆回县诚信塑料彩印有限公司、湖南省运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黄丽超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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