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西平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卫,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东升,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西平县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驻马店市西平县X镇西平大道东段。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威,任该公司法律部经理。

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运输公司),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西平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西平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西平营销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华运输公司、翟某某及代理人王某卫,、被告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宏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安顺运输公司、西平营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华运输公司,翟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7日3时40分,孟红星驾驶原告的豫x(挂车x)号重型半挂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至x+100m处时,被告韩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同方向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货物损失。经临颍县交警队事故认定,被告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韩某某与安顺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西平营销部、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是豫x车的保险责任承保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韩某某、安顺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650元,货物损失x元,运费损失4000元,鉴定费5000元,停运损失x元,差旅费3000元等总计款x元的80%即x.2元。被告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西平营销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赔偿污染损失、货物抢救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韩某某、安顺运输公司、西平营销部缺席无答辩。

被告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合理部分进行赔偿,间接损失不属保险理赔范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3时40分,韩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至x+100m处,与孟红星驾驶停在路边的豫x、x挂车尾随相撞,造成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乘车人丁丽丽死亡,韩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之事故。经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漯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孟红星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支付施救费2100元,因豫x、豫x挂车被损坏,车上所运载货物损毁,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临价车鉴字(2009)X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确定该车估损总值为x.00元,用鉴定费5000元。后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对其请求赔偿的车物损失提供了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对其请求赔偿的停运损失提供了车辆保险单,购车发票及其它费用的票据等相关证据。

另查明:豫x(挂豫x)车的所有权人是原告翟某某,该车辆与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豫x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权人是被告韩某某,该车辆与被告安顺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并在被告西平营销部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x元,并投不计兑赔特约险。被告西平营销部为被告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下属单位。西平营销部不具有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韩某某为豫x车的所有权人,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予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被告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为西平营销部的主管单位,西平营销部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车物损失x元,有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费5000元,施救费2100元,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均予以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请求赔偿的处理事故的差旅费3000元偏高,本院以1500元认定由被告赔偿,原告请求赔偿的停运损失,运费损失等证据不力,本院不予认定,以上各项总计款x元,由被告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2000元,余款x元,被告韩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款应为x元,此赔偿款由被告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翟某某。被告韩某某、安顺运输公司、西平营销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翟某某各项费用计款x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五日内全部清结。

二、驳回原告洛阳申华运输有限公司及原告翟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344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73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潘雪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