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华某某,乳名“大磊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杨某犯盗窃罪,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华某某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1、2009年4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周后双、陈某宏(二人在逃)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府办公楼下,将刘x的一辆白色踏板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价值8010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2、2009年4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往流卫生院楼下,将席xx的一辆红色125型铃木王摩托车盗走,价值5400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3、2009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叶集镇柳林大道北段刘德银废品收购站门口,将葛xx的一辆红色125型跨式铃木王摩托车盗走,价值3795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4、2009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新312国道固始县X乡X村陟圩组路段陟昌满家门口,将谭xx的一辆白色踏板125型铃木摩托车盗走,价值5610元。被告人张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给李某。
5、200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小学家属院内,将程xx的一辆红色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价值4370元。
6、200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大润发超市楼道里,将刘x的一辆银灰色豪爵铃木125型海王星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2720元。
7、2009年1月2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204省道与南大桥交叉水泥路陈某海家门口,将刘xx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3400元。
8、2009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与王审知大道交叉路口东南角,将毕xx的一辆红色“天剑”雅马哈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6460元。
9、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道,将邬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2800元。
10、2009年1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武庙中学家属院的楼道里,将陈xx的一辆枣红色豪爵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3655元。
11、2009年3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交通新村院内,将许x的一辆白色豪爵福星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4410元。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
12、2009年3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X路交叉路口,将王xx停在路边的一辆黑色豪爵福星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4800元。
13、2009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黄某七巷,将武xx的一辆黑色豪爵福星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4900元。
14、2009年3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赵强锋饭店门口,将赵xx的一辆蓝色雅马哈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950元。
15、2009年3月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郭陆滩卫生院南陈某军饭店门口,将陈xx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5760元。
16、2009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卫生院门口南200米一住户门口,将王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3200元。
17、2008年农历12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X路南端郭孝宏家水泥店门口,将郭xx的一辆银灰色福星铃木王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5780元。
18、2009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莲花小区X号楼X单元X楼楼梯口,将陈x的一辆黑色雅马哈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4680元。
19、2009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339省道武庙乡X村董店组路段钱大刚家门口,将黄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185元。
20、2009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X路局院内,将康xx的一辆白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9440元。
21、2009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信合湖畔春天二号茶楼工地门口,将董xx的黑色豪爵125型跨骑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4200元。
22、2009年2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喜洋洋饭店门口,将安xx的一辆红色五羊本田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6460元。
23、2009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路X路交叉口,将蔡xx的一辆黑色春风水冷大绵羊型摩托车盗走,价值1400元。
24、2009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X村易楼组,将沈xx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4320元。
25、2008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幸福小区X巷,将师xx停在其家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1200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26、2009年1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X镇新城安置四区工地,将简xx停在工地竹笆旁的一辆黑色豪爵铃木悦星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5400元。
27、2009年4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白塔畈卫生院住院部门口,将龚xx停在其门口的一辆红色建设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400元。
28、2009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X镇杨某国家具厂院内,将杨xx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850元。
29、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道“钓鱼酒店”门口,将郑xx的一辆白色豪爵海王星踏板摩托车钥匙撬开,但未盗走。
30、2007年12月3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陈某宏窜至固始县X路南段卖铝合金门窗店门口,将闫xx的一辆黑色铃木骏驰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220元。
31、2008年1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窜至固始县城关清宴庄园门口,将郭xx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4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给李某。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32、2008年1月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宏窜至固始县X镇卫生院内,将吴x的一辆变色的春风150型水冷大绵羊摩托车盗走,价值6225元。
33、2009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杨某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豫安医院对面邱长莲家门口,将邱xx的一辆红色雅马哈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376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34、200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杨某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叶集镇尤桥商务酒店门口,将尤xx的一辆银灰色新大洲本田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7200元。
35、2008年5月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杨某窜至固始县X乡X路,将王xx停在门口对面河边的一辆红色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盗走,价值4165元。
36、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杨某窜至安徽省叶集镇“强盛饭店”门口,将马xx的一辆黑色春风水冷150型大绵羊摩托车盗走,价值6600元。原审被告人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1700元的价格购买。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37、2008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杨某伙同陈某宏窜至安徽省叶集镇X街,将李xx的一辆白色豪爵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3825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38、2007年12月29日夜,被告人陈某、杨某窜至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良子足浴门口,将江x的一辆银灰色雅马哈x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3420元。
39、2008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杨某窜至固始县X乡X村,将许xx的一辆红色济南轻骑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3445元。
40、2009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村,将马xx的一辆银灰色豪爵铃木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4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41、200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金龙宾馆,将饶x的一辆黑色轻骑铃木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3910元。
42、2009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淮滨县X乡X村,将付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280元。
43、2009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X街“新新网吧”楼下,将曹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1800元。
44、2009年3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商城县X乡X村,将丁xx的一辆黑色铃木牌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4465元。
45、2009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直幼儿园对面,将陈xx的一辆紫红色建设雅马哈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3840元。
46、2008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瑞景花园”小区内,将胡xx停在楼下的一辆黑色豪爵海王星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3150元。
47、2009年1月3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黎集高中院内,将陈xx停在楼下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3300元。
48、2009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信合房产湖畔春天售楼大厅楼梯口,将马xx的一辆蓝色新大洲本田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4950元。
49、2009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城关农资大市场B区,将刘x停在楼下的一辆红色豪爵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3225元。
50、2009年3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道杨某军超市门口,将杨xx的一辆枣红色豪爵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4655元。
51、2009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X村与杨某村交界处一水塘旁,将范xx的一辆黑色雅马哈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2040元。
52、2009年3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312国道边一煤球厂门口,将刘xx的一辆蓝色钻豹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1740元。
53、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车窜至淮滨县X村,将祝xx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8075元。
54、2009年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道“聚友饭店”门口,将刘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大架125摩托车盗走,价值3000元。
55、2008年12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伙同周后双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天池休闲会所”门口,将付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3000元。
56、2009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339省道固始县X乡X村,将王xx的一辆灰色新大洲本田10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1000元。
57、200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段集火车站广场,将刘xx的一辆紫红色雅马哈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4500元。
58、200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一中家属院楼下,将邱xx的一辆黑色双狮牌摩托车盗走,价值3230元。
59、2008年11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窜至固始县X镇独山社区,将吴xx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5104元。
60、2009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淮滨县X街道“老周家具城”门口,将袁x的一辆红色铃木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5270元。
61、2009年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街李某明网吧门口,将徐x的一辆黑色重庆建设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4950元。
62、2009年3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江店开发区汽车检测线旁,将胡xx的一辆白色豪爵海王星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6120元。
63、2009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潢川县X街道,将郭xx的一辆红色豪爵海王星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680元。后将该车卖给刘合杰。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64、2009年4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梅山医院对面,将鲍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4030元。
65、2009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叶集镇X路,将朱xx的一辆白色铃木海王星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5100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66、200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皖西朱堂茶叶市场大门旁,将查xx的一辆红色豪爵钻豹125型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5440元。
67、2009年2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霍邱县X镇X村,将李xx的一辆银灰色豪爵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3680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68、2009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X街道一建筑工地,将甘xx的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125大架摩托车盗走,价值7020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69、2009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X镇X村,将潘xx停在门口的一辆蓝色“跃进”牌正三轮17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4290元。
70、2009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X镇X村,将章xx的一辆红色轻骑铃木125型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5850元。
71、2009年3月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X镇X村,将申xx的一辆红色铃木摩托车盗走,价值3185元。
72、2009年2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叶集试验区X乡X村,将邵xx的一辆银灰色豪爵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价值2520元。
73、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叶集试验区X乡X村,将赵xx的一辆黑色春风水冷150型大绵羊摩托车盗走,价值3500元。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74、2009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伙同陈某宏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安徽省金寨县X街道,将王xx的一辆红色重庆建设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4410元。
75、2009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乡X村,将王xx的一辆灰白色豪爵125型踏板摩托车盗走,价值5400元。
76、2009年2月6日晚,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驾驶豫x现代轿车,窜至固始县X镇X街“新新”网吧楼下,将胡xx的一辆红色火鸟牌大架子摩托车盗走,价值4240元。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销售给储有忠。摩托车已被追回退还失主。
77、2008年农历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等人窜至固始县X乡X村毛店砖厂门口,将尹xx的一辆变色铃木豪爵150型踏板摩托车及车内x元人民币盗走,被盗摩托车价值46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被告人陈某、华某某、张某甲、杨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受害人刘x、葛xx、谭xx等人的陈某,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判处华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判处张某丙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处李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处邓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上诉人华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盗窃价值过高,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华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盗窃价值过高,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采用适当的方法,依法对标的物进行了价格鉴定,依法应予确认,故上诉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张某甲、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收购、帮助销售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运忠
代理审判员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孙茉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