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彭某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彭某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彭某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39岁。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1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彭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彭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通过工友钟某红介绍认识已婚妇女陈某某(另案处理),2010年4月,被告人李某带陈某某到广州打工,后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9月,被告人李某将陈某某带回彭某连湖镇老家,并于同年农历10月24日举办婚礼,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1年3月12日,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在彭某连湖镇将陈某某带回涪陵。

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陈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何某、张某某、陈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乙、何某、钟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李某的住所照片、钟某某受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结婚证复印件、何某的申请书、涪陵区X区X镇人民政府关于对“李某重婚案”的情况说明、李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纲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离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