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宋某某偷税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睢县,汉族,文盲,私营业主,住(略)。因涉嫌偷税犯罪于2009年11月2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偷税罪,于201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于2007年在睢县工业园区建造深水井一口,工程造价61、2万元;2007年至2008年在睢县工业园区建造厂房两栋,造价100万,厂房出租年收入12万元;自己经营的窑厂于2008年烧砖120万块。经税务部门核准,以上收入应缴地税各种税款x元(已缴纳x元)和国税各项税款x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被告人宋某某拒不缴纳。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将所欠税款补缴,于2009年11月20日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河南省睢县地方税务局证明、睢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被告人宋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缴纳部分罚金,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惠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翟晨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偷税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