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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高XX(已判刑)、杨XX(已判刑)、朱XX(在逃)、马亚朋(在逃)、阳伟(在逃)、玉蛋(在逃)、徐某(在逃)预谋后,携带编织袋、铁锹等作案工具,乘坐高XX驾驶的真马牌机动三轮车到本市水泥厂南苗圃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原煤,现场缴获原煤1.78吨,在盗窃团伙被抓前,已经转移一车原煤(约1.75吨)总计盗窃约3.5吨,后经平顶山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所盗原煤3.5吨总价值1820元。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盗窃运输原煤现场照片、被盗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提取被盗原煤称重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辩称,我未参与盗窃,公诉机关指控我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高XX(已判刑)、杨XX(已判刑)、朱XX(在逃)、马亚朋(在逃)、阳伟(在逃)、玉蛋(在逃)、徐某(在逃)预谋后,携带编织袋、铁锹等作案工具,乘坐高XX驾驶的真马牌机动三轮车到本市水泥厂南苗圃火车站盗窃铁路运输原煤,现场缴获原煤1.78吨,在盗窃团伙被抓前,已经转移一车原煤(约1.75吨)总计盗窃约3.5吨,后经平顶山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所盗原煤3.5吨总价值182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08年3月26日晚上我没有和高XX、朱XX、杨XX他们一块在平煤矿区X路苗圃车站盗窃铁路运输原煤,如果我偷了,抓住他们,那不也就抓住我了,如果当时你们抓住我,我就是想不承认也不行,有证据在那,当时你们也不可能抓住我,因为我当时就不在场。他们都是诬陷我的,我就没有偷过煤。高XX是俺姐夫,我给高XX介绍过活,帮别人粉碎矸子,没让他去偷煤,他给我供出来,是想着我认识几个人,可以帮他跑事,别人供述我,也是高XX给他们说的,我认识几个人,出了事可以帮他们跑事。

2、证人高XX证言:2008年3月26日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我和内弟杜某某、马亚峰、杨XX、玉蛋、徐某、老朱(朱XX)共七、八个人,开着农用三轮车,到平顶山水泥厂南面一个火车站的车皮上偷煤,我没有上铁路上去,只是看见火车上有四、五个人往袋内装煤,递下来煤袋后,由马亚峰、老朱负责从铁路上背下来,再倒进我开的机动三轮车上,他们倒进30多袋后,我看装不下了,就单独开着机动三轮车,将煤拉到边庄附近卸下来,然后又开着三轮车回到铁路边,他们又倒进30多袋煤后,就又发动三轮车往回运煤,还没起步,就被抓住了,同时被抓的还有老朱(朱XX)。火车站的名字叫苗圃车站,杜某某、马亚峰、杨XX等六人坐我开的机动三轮车去的苗圃车站,快到车站碰见朱XX,朱XX是单独步行到火车站西头,拿的有两把铁锹,三、四十个编织袋,还有我开的机动三轮车,每车装1.5吨或1.6吨煤,杜某某没有装煤,也没有背煤,他在铁路上望风。我们这七、八个人都是杜某某招呼着。我们偷两次或三次煤,攒够十多吨了由杜某某去找边庄村的李XX,将煤卖给他。

3、证人朱XX证言:2008年3月26日中午,马亚峰(马亚朋)给我打电话:“你不是也想弄煤哩,来吧”,现在人不够,前天晚上我们在火车上偷煤的时候有人报警了,人都跑回家了,你现在就从许南路口坐30路公交车,到终点站下车,再坐26路公交车到薛庄下车,下车后,我去接你。我下午4、5点从许南路口坐上30路公交车,又坐26路公交车到薛庄,下车时,约7点左右,我在薛庄等了一会,马亚峰打电话叫我到水泥厂大门口等他,晚上八点多,我在水泥厂大门口见到马亚峰,与马亚峰一块来的还有六、七个人,有叶县X村的杜某明(后经铁路派出所核实杜某明系杜某某)、高XX,还有三个人我不认识,后来偷煤的时候,才知道一个叫玉蛋、一个叫杨伟,一个叫徐某、一个叫老杨。他们七个人是坐机动三轮车过来的,高XX开着三轮,在我跟前停下来后,马亚峰给我一把钥匙,并指着旁边的一间小房子对我说:你去那间房子里换上脏衣服,然后顺着路走,碰到铁路X路往西,我们在那儿等你,我按照马亚峰说的路线,果然在一个车站的西头找到他们七个人,接着杜某某给我们分工,让玉蛋、杨伟、徐、老杨四人上到车站三道停留的一节煤车上往编织袋里装煤,我和马亚峰负责从铁路上扛下来,装到机动三轮车上,高XX只管开车,杜某某负责放哨,我和马亚峰继续从铁路上往下扛,又扛了35袋放在路边后,高XX才将三轮车又开回来,我和马亚峰又将35袋煤装上车,车刚走一、二十米远,高XX和我就被抓住了,其他六人都跑了,每袋煤有一百来斤。我听马亚峰说,杜某明(民)在这招呼着,我想杜某某应该是老板。另外偷煤也是杜某某给我们分工的。

4、证人杨XX证言:2008年3月26或X号的一天晚上8、9点钟,我和杜某某、高XX、朱XX、马亚峰、“玉蛋”、“阳伟”、“徐”,我们8个人在苗圃车站偷煤,开始时是“玉蛋”、“阳伟”、“徐”三个人爬上停在苗圃车站2道或是3道一列运煤列车上往我们带的编织袋里装煤,装好一袋后,递给在车皮中间平台上站的朱XX,然后朱XX再递给车下的我和马亚峰,我和马亚峰把煤背到铁路下面,放在铁路路基下的一条小路边,然后继续背,背了一会儿,“阳伟”从车上下来,俺仨从铁路X路下背,后来车皮上没有编织袋了,“玉蛋”、“徐”、朱XX一人背一袋煤从车上下来,把煤背到铁路下面,停了一会儿,不知谁给高XX打了电话,高XX开着机动三轮过来了,我们几个就开始往三轮车上倒煤,背的煤倒完后,高XX就开着三轮走了,没走多远,高XX、朱XX他两个人就被逮住了。我、“玉蛋”、“阳伟”、“徐”跑了。当天晚上杜某某也去了,但他呆了一会儿就走了。我和高XX、杜某某是一个庄的,都是叶县洪庄杨洪东村的,高XX是杜某某的姐夫。我们偷的煤由杜某某处理,杜某某给我们分工钱。

5、证人李XX陈述:我认识杜某某。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我接了一个电话,问我要煤不要。我说要,并问对方是那里的煤,对方说是扫的煤。俺俩商定在我的煤场见面。第二天,来了两个人。其中一个自我介绍说是杜某某,另一个不知道叫什么,头发有点卷。他们还拉来了一机动三轮车煤(约二吨多)我按一吨300块钱给他们了700多块钱。钱给他俩谁了,我忘了。

6、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城北公安分局于2008年3月27日扣押真马牌机动三轮车一辆、铁锨三把、编织袋四十个、原煤1.78吨,于2008年3月27日发还原煤1.78吨。

7、盗窃运输原煤现场照片。

8、平煤集团铁运处申西车务段2008年3月27日出具的被盗原煤4.5吨的被盗证明:2008年3月26日22时许,我段管辖的矿区X路苗圃车段三道停留一列运输原煤列车发生原煤被盗,被盗车号分别为K60型x、3013。其中车站东第二位x被盗约2吨原煤,东第三位3013被盗约2.5吨原煤,总计被盗原煤约4.5吨。

9、平煤集团铁运处申西车务段2008年3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08年3月26日夜22时,在我段管辖的矿区X路苗圃站发生原煤被盗的列车,系我段从平煤高庄矿运往平煤七矿入洗原煤的。

10、城北公安分局铁路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提取被盗原煤称重单:2008年3月26日夜,在矿区X路苗圃车站查获真马牌农用三轮车,车上装有被盗原煤,经称重所盗原煤净重为1780公斤。

11、城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2009年11月16日,城北分局干警将涉嫌2008年3月26日晚在平煤矿区X路苗圃车站盗窃铁路运煤的被告人杜某某在其住处抓获。

12、城北分局铁路派出所情况说明:经核实朱XX供述中所记录的杜某明即杜某某。杜某某系高XX内弟。

13、李XX辨认笔录:李XX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即是卖给自己煤的杜某某。辨认时间2009年11月24日。

14、2008年3月27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平新鉴字[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在估价基准日内,被盗原煤3.5吨,每吨520元,鉴定价格合计为1820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辩称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0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张毅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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