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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登,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军卫进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某登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乙原是相识的好友,黄某乙因生活经济问题于2009年7月8日向原告借取现金人民币9000元,并约定于2010年10月8日还清,并于当日立下《借条》一张。2010年10月8日还款期限届至,黄某乙没有还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有意躲避并拒绝偿还。因该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所以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0年10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黄某乙的户口本(复印件)一张;2、借条(原件)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一张,证实两被告是夫妻关系。

两被告没有书面答辩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7月9日,被告黄某乙因生活经济问题,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言明2010年10月8日还清。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果,遂以上述理由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黄某乙与邹某于2008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某乙欠原告借款9000元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催不还款,显属迟延,应承担还款责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乙所欠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乙、邹某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0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两被告相互间负连带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军卫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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