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韩某诉戴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王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戴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黄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黄X,女,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村X号X室。

原告韩X为与被告戴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案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X诉称,原告于2001年入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并装修。2006年3月发现朝北房间屋顶滴水,当日报物业公司处理完毕,考虑到邻里关系,没有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于2007年3月起将楼上X室出租于他人作集体宿舍。2007年6月12日,原告发现朝北房间地板上有水迹,经物业公司检查,确认X室房客在浴缸外洗澡,水从卫生间渗出漏到X室室内,由于联系不到被告,没有要求赔偿。同年6月23日、6月30日,X室又发生类似情况,原告无奈至区信访办反映。同年8月10日,原告联系到X室业主即被告,双方于8月13日在居委会进行调解,由于被告认为漏水是房屋质量差造成不同意赔偿,至调解未成。2007年9月起,被告将X室出租给新房客。2009年8月4日,原告发现朝北房间靠南墙的联排壁橱内大面积霉烂、渗水,原告向物业公司保修,经检查认为是X室卫生间浴缸渗水所致。同年8月6日经居委会调解未果。同年8月16日,原告再次发现壁橱夹层有水渍,后联系被告遭拒绝。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修复X室卫生间漏水部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90元。

被告戴X辩称,被告1998年装修X室房屋,也在朝北房间与原告相同位置做了联排壁橱。X室内与原告X室同样位置常年发生渗水和滴水,壁橱内受潮霉变。物业公司曾上门检查过,但没有确认系被告浴缸漏水。同幢房屋X室系毛坯房,室内无进行过装修,卫生间地面没有做过任何防水处理,未贴地砖。因X室卫生间长期漏水至X室,被告无法居住,2007年5月起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由于房屋质量差,物业公司不肯修理,被告曾拒付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原告家中漏水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告为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X室)所有权人,被告同号X室房屋(以下简称X室)所有权人。多年前被告发现X室朝北房间与卫生间相隔的南墙屋顶及墙面有渗水,靠南墙安装的连排壁橱板壁受潮发霉,2007年5月开始,被告将X室出租。同年6月,原告发现X室朝北房间屋顶及墙面有渗水痕迹,原、被告经居委会、物业公司等部门调解未果。2009年8月,原告发现朝北房间与卫生间相隔的南墙屋顶及东墙墙面渗水严重,靠南墙安装的连排壁橱板壁大面积受潮发霉。原告向物业公司保修,物业公司上门检查后没有明确查出漏水原因。同年8月4日,有关部门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原告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受理告知单及回函、保修单、情况说明、居委会证明、照片,被告提供的出售合同、民事裁定书、照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经本院现场查勘,401、X室朝北房间与卫生间相隔的南墙屋顶及东墙墙面均有渗水印迹,靠南墙安装的连排壁橱内板壁均受潮发霉;同幢X室系毛坯房,无装修,卫生间地坪未做防水处理、未铺设地砖。

审理中,本院征询原告意见是否要求委托专业部门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原告表示鉴定费用过高,不申请鉴定,希望被告主动修复,最低要求被告赔偿2,800元。被告同意不进行鉴定,同意自行修复X室卫生间漏水部位,并赔偿原告300元。

本院认为,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谨慎、妥善、合理使用和管理所有的物业及附属设施,侵害相邻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原告在审理中未能举证X室北房间室内渗水的原因完全由X室造成,但从漏水位置及现状来看,两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现被告同意修复X室卫生间渗水部位,本院予以准许。如修复后仍有渗水,原告可再向其他侵害人主张权利。被告主张造成X室墙面及壁橱损害系X室渗水造成,也未能充分举证,且被告怠于跟X室业主交涉或向其主张权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可先由具备一定因果关系的被告赔偿。原告要求赔偿2,800元显属过高,对具体赔偿数额,本院考虑到本案诉讼标的较小,为避免使双方损失扩大,由本院结合原告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房屋装潢的折旧率,对损失费用酌情予以判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本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渗水部位予以修复;

二、被告戴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X因渗水造成的装潢修复及财产损失人民币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原告韩X负担15元,被告戴X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欣

书记员邓瑜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