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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20日17时10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豫x号捷达轿车沿本市新城区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经二路交叉口处时,与沿经二路自南向北行驶的由石XX驾驶的无牌广州贝速特(x-3)型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石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与7月23日死亡。被告人谢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经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谢某某机动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谢某某身份证明、被害人石XX身份证明、交通事故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诊断证明书、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赔偿协议书、110报警记录表、抓获经过、尸体检验报告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0日17时10分,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豫x号捷达轿车沿本市新城区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经二路交叉口处时,与沿经二路自南向北行驶的由石XX驾驶的无牌广州贝速特(x-3)型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石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与7月23日死亡。被告人谢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经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2007年9月28日经公安机关调解,由被告人谢某某赔偿被害人石XX家属各种经济损失x元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2007年7月20日下午5点多,当天下着雨,我驾驶豫x灰色捷达轿车沿新城区X路自东往西行驶第一个红绿灯(经二路)路口时,我前面还有一辆车,都在等信号灯,绿灯通行后,前面的车一走,我就紧跟着走了,左右当时没有发现有其他车,等我看见摩托车的时候,我踩刹车已经来不及了,我的车前部撞住摩托车右侧把摩托车推出去有多远我记不清了,车停下来,我见摩托车上的人伤了,就打110报警,也打120急救电话了,伤者抬走后,我联系市内的朋友到场后租车和伤者家属一起去医院了。因为我在现场被对方打了,去医院后我就回租赁房处打针了。2008年11月3日我到县治安大队办事,民警们一查电脑,我是逃犯,就打电话通知你们,他们就不让我走了。

2、证人李XX证言:当天下午17时许,我驾车和单位同事一起沿纬一路自东往西去西治村吃饭,行至到经二路交叉口东侧,离路口有大约40-50米那么远时,突然看见前面有个人像布娃娃一样被抛起来,我知道出事故了,惊叫一声,后面坐着唐国涛和韩雨燕还问我叫什么,我说前面出事了。我减车速慢慢开过来,看到骑摩托车的人躺在路北边,摩托车和捷达车停在人的西南方向,我们没有停车,但看见车上下来一个人去看伤者了,我们怕捷达车上的司机不管伤者,出于好心就用手机打了120、110,然后我就走了。

3、证人张XX证言:当天下午我从市里回家,坐公交车26路X路口下车后,因下雨,就站在经二路站牌处躲雨,刚开始不注意,只听见很响的撞击声,我注意一看,一辆小轿车自东往西推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推了有60-70米才待下来。我注意看一下红绿灯,当时东西方向是红箭头,但没用注意时间是几秒,小轿车是闯着红灯往前推着摩托车往西走。

4、证人李XX证言:我是石XX的岳父,当天下午五点半左右,我从市里回家,路上看到一辆轿车和摩托车出事故了,当时不知道是谁出的事故,到家后我爱人告诉我石XX出事了,我就赶快到现场了,到现场以后国印被送往医院了,没有发现轿车中有人,旁边围的人很多,都是看热闹的。我问司机去哪里了,同村的李XX告诉我刚才有一辆出租车围现场转了一圈,离出事的出租车有三十米外停下来,出租车里下来一个人到事故现场轿车上拿下来什么东西然后上了出租车。我就到国钦指的出租车旁边,我离出租车还有10米左右,车租车里下来一个人,出租车开着就走了,我问他:你是司机吗他当时吞吞吐吐的没有明确回答,这时我们村上的人围上来问他要驾驶证,这时有人拉扯他,可能也有人拍他两下,当时人多看不清是谁拍他。他把驾驶证给了我们村李延辉了,然后我就拉着他坐着村上的车去医院了。他们一共两个人,在车上他只说了一句话:今天算是白挨了一顿打,另外的那个高个子拍了拍他让他不要说了。到地方以后,高个子一直到第二天才走,司机说借钱,然后就走了。

5、证人李XX证言:当天下午17时10分左右,我驾驶豫x面包车从小区家中去新城区公安分局办事,沿经二路自南往北行驶到平安大道(纬一路)交叉口处时,我是沿经二路西侧的一个道走的,离斑马线有三四米时,我前方一辆摩托车已过交叉路X路中间线,被一辆自东往西行驶的小车撞住了,我看见骑摩托车的人被抛到空中后又落在地上,轿车和摩托车撞倒后没有刹车,一直又往西推了一段才停下,我当时正接电话,见出事后赶紧挂了电话,把车挪到旁边然后下车去看。我能确定是轿车闯红灯,我的根据就是我挂完电话时看见南北是绿灯,那么东西方向肯定是红灯。事故发生有二十多分钟,从西边过来一辆现代车,到现场看了看,又走了。又过了有一个小时后,过来一辆出租车,离现场很远才停下来,下来一个人到轿车上拿了什么东西上了出租车。出租车到后有10分钟,国印的岳父才过来,他问我事情的情况,我告诉他出租车上下来个人去轿车上拿东西了,国印的岳父就去出租车旁边,车上下来个人,好多人都围上去问他要驾驶证,他不给,拉扯了一会,他才掏出驾驶证,李延伟拿着了。

6、证人李XX证言:谢某某是我姐夫,我姐让我来处理这事的,因为我姐夫出事后挨打了,伤的较重来不了,让我来了。出事故的当天我就知道这事了,本来我姐夫要去西区办事的,并且让我在宝丰家中等他,我等到下午五点多给他打电话,他一直未接,我给我姐打电话,我姐告诉我他出事了,第二天,我见到他,他给我讲了事情的经过,他说他从宝丰往市区送完人,从市区回宝丰时经过新城区,当时雨正大,经过红绿灯时,附近也没有人,他跟着前方一辆车过去了,刚过斑马线,没有看到从南往北过来一个人摩托的,他开的车左前灯和摩托车撞住了,骑摩托车的人撞在前挡风玻璃上了,他停下车看了看受伤的人,然后打报警电话。然后在路北边等救护车,因为他同时也打救护电话了。

7、另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告人谢某某机动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谢某某身份证明、被害人石XX身份证明、交通事故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诊断证明书、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交通事故照片图、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赔偿协议书、110报警记录表、抓获经过、平公(交)尸检字(2007)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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