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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田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46岁。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5月7日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公安局抓获,当日羁押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看守所,2009年5月26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梁某,女,49岁。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公安局抓获,当月23日羁押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看守所,2009年5月26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1、1997年农历1菰唬姹烁跞锎怂平显∧氖轿成遄缱迕宰巫葜庵窖厣孪绺芟z所村村民李××拐骗到河南省汝南县X镇X村朱双全(另案处理)家,后通过朱双全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余××为妻。

2、1998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X乡X村村民梁××拐骗到河南省汝南县X乡X村朱双全家,后通过朱双全以9900元的价格卖给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张××为妻。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拐卖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辨称,他只拐卖了被害人梁××,他没有拐卖李××,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辨称,她是受王某某的欺骗才带被害人梁××到上蔡某王某某的妹子家玩的,她没有参与贩卖被害人梁××,也没有从中得到钱,且当地公安机关已对她作出2500元的处罚,现请求公平处罚。

经审理查明:

1、1997年农历1菰唬姹烁跞锎怂平显∧氖轿成遄缱迕宰巫葜庵窖厣孪绺芟z所村村民李××拐骗到河南省汝南县X镇X村朱双全(另案处理)家,后通过朱双全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余××为妻,被害人李××现和余××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

2、1998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X乡X村村民梁××拐骗到河南省汝南县X乡X村朱双全家,后通过朱双全以9900元的价格卖给上蔡某杨屯乡X村民张××为妻,被害人梁××现和张××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他和梁相有亲戚关系。1998年春季,梁相把她本村的梁××带到云南省文山县,梁相和他商量把梁××带到河南嫁人以此骗些钱。他和梁相一起将被害人梁××带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X镇X村,他妹夫朱双全联系了买家,梁相到那个男方家拿了钱,具体多少钱他不知道。后他和梁相回云南,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梁相给了他500元钱。

2、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她又名梁某,他和王某某有亲戚关系。1998年,她和梁××在文山县打工,当时她丈夫在监狱里,王某某找到她说河南的条件好,不如在河南给她找个人嫁了,她当时同意了。当时梁××也同意嫁到河南,于是他们三人一起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X镇X村,王某某的妹夫朱双全给梁××联系了一家嫁人了,由于她年龄大没人要,她就和王某某一同回到了云南,为此事王某某没有给她钱。

弧Ρ撕钊晾痢隆龀丛±谱显∧氖轿成遄缱迕宰巫葜庵窖厣孪绺芟z所村,1997年农历10月份,她被河南省汝南县X镇X村朱双全的妻兄和另外一个人以找工作的名义骗到河南省,并把她骗到河南省汝南县X镇X村朱双全家。朱双全找了余××(其现在丈夫),并向余保成索要8000元现金,余××交款后将其领到家中结为夫妻,她不愿回云南,现和余××共同生活。

4、证人余××证言,他当时30多岁了还没有老婆,因朱双全的老婆是云南人,他就给朱双全说给他找一个云南的老婆。1997年农历10月份,朱双全找他说让云南来的李××做他老婆,并向他索要8000元现金。当时李××也同意做他老婆,他将款交给了李××,李××又将款交给朱双全,后他将李××领到家中结为夫妻。

5、被害人梁××陈述,她原来住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X乡X村,1998年农历8月份,她被婶娘梁相和另外一名男子以找工作的名义骗到河南省,并把她骗到河南省汝南县X镇X村朱双全家。她婶娘把她放在朱双全家就走了,朱双全让她和张××结婚,她不同意,朱双全说她婶娘已拿了张××的钱,不愿意也不行,她就住在了张××家。当时由于她在思想上不愿意留在河南,中间她偷跑过一次,但被追赶了回来,她就在张××家生活,并办理了结婚证,现在她自愿留在河南不走了。

6、证人张××证言,因其家中有病人,他不好找对象。1998年农历8月份,汝南县X镇X村朱双全给他介绍个对象叫梁××,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砚山县X乡X村。他当时交给介绍人朱双全9900元钱,后来他和梁××办了结婚手续并共同生活。

7、证人梁××证言,他和田某某系夫妻关系,田某某还有一个名字叫梁相。

8、文山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明2009年5月7日,文山县公安干警电话通知王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在同心桥处等待并将其抓获的情况。

9、文山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明2009年5月22日,文山县公安干警到被告人梁相家里将其抓获的情况。

10、文山县公安局、文山县看守所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送往文山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09年5月7日被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文山县公安局抓获,当日羁押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文山县看守所拘留,于2009年5月24日由上蔡某公安局刑侦大队带回。

11、上蔡某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辨认出被告人王某某系拐卖其的犯罪嫌疑人。

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拐卖妇女两次,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拐卖妇女一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祯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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