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顶山市珍珍服饰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澜海宜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本市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静,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珍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西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澜海宜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卫东区X路旅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夏某乙,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郊联社)与被告河南省珍珍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珍服饰公司)、平顶山市澜海宜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海宜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郊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常静、被告珍珍服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澜海宜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郊联社诉称,2008年4月14日,我社平东信用社与被告珍珍服饰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由平东信用社向珍珍服饰公司发放贷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率为月息4.8‰,逾期利息按14.8‰计算。被告澜海宜家公司与平东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平东信用社依约发放贷款40万元,但珍珍服饰公司除了清息至2009年1月30日以外,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履行清偿义务,澜海宜家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珍珍服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x元,被告澜海宜家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珍珍服饰公司对原告所诉的事实及欠款数额不表异议,但辩称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导致公司经营困难,请求原告延长贷款期限。

被告澜海宜家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4日,被告珍珍服饰公司向原告市郊联社下设的平东信用社贷款40万元。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万元,借款用途流资,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09年4月14日,利率为月息9.9‰,逾期贷款罚息按14.8‰计收利息。同日,被告澜海宜家公司与平东信用社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澜海宜家公司自愿为珍珍服饰公司的4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合同签订后,平东信用社按约向被告珍珍服饰公司发放贷款40万元。被告珍珍服饰公司支付利息至2009年1月31日,借款本金及2009年2月1日至今的利息未清偿,被告澜海宜家公司作为担保人也未清偿。

另查明,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平东信用社是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等证据,经开庭质证和审核,且有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珍珍服饰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澜海宜家公司也未尽保证责任,均已违约,对纠纷的产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市郊联社要求被告珍珍服饰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被告澜海宜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珍珍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4.8‰的标准,从2009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

二、被告平顶山市澜海宜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8328元,由被告河南省珍珍服饰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澜海宜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冯现

审判员付洁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晓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