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宏远汽车维修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该厂管理人员。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汝城县X乡X村山塘组人,现住(略)。
原告汝城县宏远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胡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述雄独任审判,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阮某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元月31日至2007年7月29日,被告胡某到原告处修汽车,共欠原告汽车修理费x元,已付和优惠共计x元,尚欠x元,经原告多年多次追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着不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某偿还汽车修理费x元,并承担利息57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胡某辩称:车当时是汝城县天然香料厂的,修是我经手修的,所欠的维修费x元应由汝城县天然香料厂承担,但由于香料厂还有很多外债没有收回,我同意先由我偿还,但要分期分批,2010年3月5日前先还2000元,今年年底还8000元。尚欠x元明年年底还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欠原告宏远汽车维修中心修理费x元,2010年3月5日前还2000元给原告,2010年12月31日前还8000元给原告,2011年12月31日前还x元给原告。利息原告方自愿放弃。
二、其它无异议。
本案诉讼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123元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述雄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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