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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住(略)。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原、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工作时,因原告与被告岳母就冲开水之事发生争执,遂被告与原告发生殴打,致原告受伤。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6,636.5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董某某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赔偿原告许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计人民币9,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1月5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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