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国贤,卫东区X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安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安某甲诉被告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国贤,被告安某乙、安某丙、安某枝、安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甲诉称,我与老伴武玉梅共生育二子二女,我老伴在2001年去世。四个子女已成家立业。现在我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多年来住院治疗,生活相当困难。子女们对我不管不问,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轮流赡养,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
被告安某乙辩称,我愿意轮流赡养老人,我月收入只有800元,原告要求每月700元过高,我承受不起,我愿意每月支付100元。
被告安某丙辩称,如果老人愿意随我生活,我愿意独立赡养老人,我爱人没工作,需要自己交三金,而且还有一个上高中的孩子,我愿意每月给100元。
被告安某丁辩称,我要求父亲由我赡养,我现在马上下岗了没有收,所以愿意赡养老人,我强烈要求老人跟我生活。
被告安某戊辩称,我现在一直伺侯着老人,法院让我拿多少钱我拿多少,父亲想跟谁生活都行,如果轮流赡养,每月我愿意出300元的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甲系平煤(集团)十矿退休职工,现在退休工资每月2800元。因有病长期住院治疗。原告安某甲共有两男两女四个孩子,即本案四名被告,长女安某乙,本市园林工程三公司职工,月工资820元;长子安某丙,平煤(集团)二矿机电一队工人,月工资1300元;次女安某丁,平顶山饭店职工,月工资650元;次子安某戊做生意,月收入1000元左右。四被告都有固定住所,都愿意赡养原告,同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工资证明三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安某甲,年老体弱需要子女照顾,四被告均已成年,每个子女都有责任赡养原告。原告安某甲虽然有退休工资,但其子女仍需尽到赡养和照顾的义务。但原告要求每个被告每月支付700元赡养费与被告的实际收入不符,原告每月有2800元的退休工资,所以酌定每个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为宜。四被告都愿意照顾原告,故原告可以随任一被告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被告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四人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安某甲赡养费100元。
二、原告安某甲愿意到四被告任一家中生活时,被告均不得拒绝。
案件诉讼费100元,四被告每人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国奇
审判员张冯现
代理审判员张小磊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何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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