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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0年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温县盛弘超市三楼男装A区“唐装世家”卖场,将周某放在衣架上的外套口袋内的钱包盗走,包内装现金147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周某被盗证明,证人刘某、陆某、张某证言,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圣玉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房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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