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投资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罗柏寒、审判员蔡旭辉、代理审判员左武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姜文担任记录,于2011年3月14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投资公司诉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欠原告某投资公司债务4100万元迟迟不还,为此双方于2010年8月5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其合法受让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长国用(2004)第x号)作价4100万元抵偿给原告某投资公司,鉴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之前,已用该抵债地块向他人设定抵押,原告某投资公司为被告垫付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清偿抵押债务,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另行协商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原告某投资公司依约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付2000万元抵押贷款及利息72万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因该土地已由长沙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冻结,原告某投资公司又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付法院案款185万元、执行费4万元。原告某投资公司垫付上述款项共计2261万元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某投资公司名下,但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归还上述垫付款项,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归还欠款226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4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某,该4100万元实系原被告双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某。原被告双方也未就上述欠款商定还款时间,应给予宽限期。

原告某投资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以物抵债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欠款的事实;二、长沙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某投资公司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款2072万元的事实;三、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某投资公司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款185万元的事实;四、开福区法院执行裁定书,用以证明土地解冻;五、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以证明原告某投资公司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付法院执行款4万元的事实。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某、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对其抗辩理由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某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也无异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某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与原告某投资公司的往来过程中欠原告某投资公司到期债权4100万元,因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无力清偿,双方于2010年8月5日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甲、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杨某乙于2010年4月2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杨某乙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到期债权4100万元转让给乙方,协议签订后,甲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又鉴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接受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向湖南某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易某以其人个持有的友阿股份股权设定质押,甲方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X区喻家冲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该委托借款将于2010年8月10日到期,除易某通过其他协议筹集2000万元资金外,剩余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若干,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无力以现金方式予以偿还,甲方的抵押土地面临被拍卖的风险。为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愿意再为甲方提供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甲方偿还委托贷款本息,甲方愿意在其抵押土地注销抵押后,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4100万元,对应冲抵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抵债地块概况甲方抵债地块面积约为16亩,位于长沙市X区喻家冲X号。国土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04)第X号。二、抵债地块价格甲方同意将抵债地块作价4100万元转让给乙方,抵债地块的范围包括国土使用权证注明的宗地范围及宗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包括宗地范围内的地下自然资源及埋藏物。三、抵债款项的支付抵债款项中的4100万元直接冲抵甲方应归还乙方的欠款,另乙方临时借款2000万元给甲方,乙方在2010年8月10日前将该借款直接支付至湖南某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开设在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还款帐户内,专项用于湖南某科技偿还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贷款。甲方所借乙方的上述2000万元现金,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还款期限。四、抵债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办理在招商银行长沙分行注销抵债地块的抵押手续后三日内,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手续,由甲方到土地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将抵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法办理在乙方名下,办理抵债地块过户手续应缴纳的税费由各自承担。五、违约责任甲方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将贷款利息付清,在乙方支付2000万元款项后,由于甲方迟延支付贷款利息而导致抵押权人拒绝办理抵债地块的抵押注销手续,每逾期支付一天,甲支付乙方违约金20万元。因抵押权人注销抵押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抵债地块的过户手续未能办妥,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起诉讼,乙方产生的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盖章或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此后,原告某投资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通过长沙银行向湖南某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2072万元(本金2000万元,利息72万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因该地块已由长沙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冻结,原告某投资公司为顺便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又代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付法院案款185万元、执行费4万元。此后,该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某投资公司名下。至此,原告某投资公司共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付款项共计2261万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未予清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某投资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原告某投资公司为了顺利履行该协议,变更土地使用权以实现以物抵债的合同目的,先后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垫付各种款项共计2261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某明确,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应予清偿。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原告某投资公司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清偿债务,故对原告某投资公司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欠款226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261万元。

如果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略)元,由被告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柏寒

审判员蔡旭辉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姜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该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