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男,XX年生,汉族,住上海市XX。
委托代理人严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X,女,XX年生,匈牙利国籍,现住匈牙利。
原告袁XX与被告B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被告BX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被告至公告期满又过了答辩期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XX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在匈牙利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本市XX。1999年9月17日,被告带女儿离开中国出境,双方分居生活。之后,原、被告尚有邮件、电话联系。但是自2002年开始,双方已无任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所生之女YX随被告共同生活。
被告B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在匈牙利自行相识恋爱,1997年6月3日匈牙利X区生育一女,名YX。1997年10月,双方携所生之女回国,共同生活在上海。1998年1月21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9月17日,被告独自携女儿出境,至今未返回中国。自2002年至今,原、被告一直未有联系。原告曾于2003年9月、2004年4月分别邮寄信件给被告,均被退回。现原告以诉请的理由来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故本院无法主持调解。因女儿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境外,故原告主张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口岸出入境记录信息核查表、出生证、信件等书证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自1999年被告携女儿出境至今,双方分居长达数十年,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可予支持。关于女儿抚养问题,因女儿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在境外,故原告主张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依法可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故本案对双方的财产不作处理。日后,如被告认为不实,可另外向原告主张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由本院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袁XX与被告B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之女YX随被告BX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袁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B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王丽
代理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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