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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文盲,住(略),娘家住(略)。

委托代某人朱传超,男,系鹿邑县辛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代某,男,4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冯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委托代某人朱传超到庭参加诉某,被告代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与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办理结婚证后,同年农历7月19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无子女,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现原、被告已分居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不想离婚,但原告已长时间没进家,如离婚随她。

综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7月19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无子女,后原、被告因故发生矛盾,长期分居,原告起诉某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当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峰

审判员宋绍坤

审判员刘振华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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