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李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生于X年X月X日,。因犯赌博罪,2010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6月8日向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嵩县公安局将其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因犯抢劫罪,1999年1月12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2003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6月8日向嵩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嵩县公安局将其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9日晚,被告人孙某、李某经事先预谋后,以干活为由,雇佣两个不知情某民工,开车窜到嵩县X村堂沟,用铁锨、镢头将村民陈某埋在堂沟河道内的904公斤含金活性炭盗走。经鉴定,被盗活性炭价值8711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陈某,证人黄XX、刘XX、王X、秦XX、张XX、申XX、陈某等人的证言及物证(作案工具)、现场勘验记录、刑事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发破案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户籍前科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铁锨两张、镢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贺志宏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孙某 李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