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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冯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本市卫东区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院长。

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诉冯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刘树林,被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民医院诉称,1993年,我院招收一批医院职工子女就业,被告父母不是我院的职工,但通过市卫生局领导参与了这次内招。被录用后,因无岗位,当时没有安排上班。从1994年到2008年14年间,被告一直没有再找过医院要求安排。2008年,被告要求安排工作被拒绝。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2009年6月10日作出裁决。我院认为仲裁委的裁决有误,裁决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1、被告自1994年至2008年一直没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其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1993年劳动法尚未颁布实施,被告应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直没有主张。随着用工制度的变化,被告目前已不具备招录条件,医院也无法再为被告安排工作;3、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4、被告因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在已不符合我院的录用条件。综上,应解除录用关系。

被告冯某辩称,一、原告认为超过仲裁时效没有法律依据。我1992年毕业于市药剂学校,1993年被原告招为合同制工人。由于当时暂无岗位,我应原告的要求在家等待,期间,我曾多次到医院的人事部门奔波,希望安排工作,因此,我听从安排在家中等待,并没有发生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实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我2008年6月找到原告安排工作,原告予以明确拒绝,此时劳动争议才发生,我2009年4月提出劳动仲裁申请,未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二、原告单位的用人制度变化,不影响我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声称,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用工制度的不断改变,招录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我已不符合医院目前录用条件,这一点是错误的。我并不否认原告现行的招录政策,但是,我早在1993年就和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不属新招录人员,因此,我的学历条件不影响我与原告之间合法的劳动关系;三、我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在原告的人事部门查到了1993年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表,表中明确的肯定了我与原告之间已经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且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因此,我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四、我与原告之间无试用期约定。我与原告在1993年确定为劳动关系,因为原告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没有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时距离1993年招工已经过去十几年,因此不存在试用期内我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说法。综上,原告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

经审理查明,1993年,原告人民医院招收一批医院职工子女就业,被告父母虽不是该院的职工,但通过市卫生局参与了这次内招,并经平顶山市卫生局、平顶山市劳动人事局批准,被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当时没有岗位,被告被录用后没有安排上班。从1994年到2008年14年间,被告一直也没有再找过医院要求安排,原告人民医院也没有为被告安排过工作。与被告同批招工的人员均陆续安排上岗,2008年被告找到医院,要求安排工作被拒绝后,遂申请劳动仲裁,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9年6月10日作出裁决,裁决原告人民医院应安排被告冯某工作,同时为被告冯某补缴自招工以来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是经劳动人事部门及原告主管部门市卫生局同意,被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当时无岗位,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一直在家等待安排。原告人民医院没有提供为被告安排工作的证据。同时,被告被招录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在1993年,不属于新招录人员,因此,原告称被告现在的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应当为被告安排工作岗位,被告要求原告为其安排工作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自被原告录用后,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及时的要求原告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因此其要求的养老、医疗保险金应从上班之日起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平顶山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被告冯某安排工作,并自被告上班之日起为被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被告自己负担。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宏民

审判员高平

审判员李兵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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