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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

原告李XX诉被告王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双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告外祖父王XX于1990年续娶张XX为妻,婚后二人购得一处平房。王XX去世后,被告王XX将该平房出售,得款12万元。原告之母王XX,先于外祖父王XX去世,故原告要求代位继承其母王XX应得的遗产x.5元。

被告王XX辩称,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原告无权分割遗产。另外,在王XX生前,原告之母未尽赡养义务,所以不应分得财产。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王XX有一子二女,次女即为原告李XX之母王XX,王XX生一子后先于王XX去世。王XX生前续娶张XX为妻,共同购得XX县X镇XX里平房一处,此房已被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廊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为此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王XX去世后,被告将此平房出售给他人,得款12万元。该笔款项,经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XX作为王XX的继承人,应分得遗产份额为x.5元。

被告称王XX未对王XX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未提供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廊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王XX死亡注销证明、XX镇X村委会证明、XX里居委会证明、户籍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王XX作为王XX的法定继承人,对王XX的遗产应当有继承权。被告主张王XX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割遗产,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王XX继承的份额,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x.5元。王XX先于被继承人王XX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综上,原告李XX作为王XX唯一的晚辈直系血亲,对王XX应分得的遗产份额x.5元有代位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给付原告李XX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x.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双清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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