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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容留他人吸毒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吸毒于2007年9月14日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9月25日经台州市X路桥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1年6月27日经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决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尚未执行)。2011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X区看守所。

台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0日凌晨、6月9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明知肖玲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提供毒品冰毒,两次容留肖玲在其位于台州市X区X街X路X弄X号X室的租住房内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

另查明,2011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台州市X区X街道御景华庭小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玲、王某娇的证词,证人王某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体毒品成分检测结论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吸毒工具—自制冰壶,本院(2000)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黄公强戒决字[2007]第X号强制戒毒决定书、黄公(治)行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公强戒决字[2011]第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台州市X路X路公(治)行决字(2009)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路公强戒决字[2009]第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系未成年人而提供毒品,并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并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世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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