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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住所地湖南省(略)。

代表人陈某某,该网吧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员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任,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宇,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3月27日颁发的电审故字[200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主要内容为:片名《见龙卸甲》;出品单位: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和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2008年,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香港天翔制作有限公司和韩国泰元娱乐有限公司分别向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见龙卸甲》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务等独家授权给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期限分别为三年和十五年。2008年4月3日,北京保利博纳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独家授予给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于2007年7月18日颁发的(京)剧审字(2007)第X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主要内容为:剧目名称:《金婚》;制作单位: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合作单位: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7年9丹10日,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和北京世纪星润影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将电视剧《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并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法律诉讼

2008年11月21日,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向长沙市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对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公证。2008年12月2日,长沙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在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处,通过现场操作对其电脑上提供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金婚》的播放服务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9)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点击进入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电脑桌面的“威尼斯网络影院一”,显示网页网址为“http://192.168.1.253/”,网页上部显示“在线影视•影视帝国”字样,网页左侧的分类框显示“欢迎您来到威尼斯网络影院,注册网吧IP:192.168.2.49,过期时间2009—11—1,版权所有威尼斯网络”。在该网页内分别搜索到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金婚》,并点击播放了若干片段。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内容及有关授权书,原告享有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金婚》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影视作品之相关授权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将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金婚》在其网吧内用于营利性质的在线点播服务,既未取得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其已向代理销售原告网吧院线产品的原告下属子公司长沙名达智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没有侵权。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播放上述涉案电影和电视剧已向原告下属子公司支付有关费用的证据,且原告当庭对被告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根据长沙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点击网吧电脑桌面的“威尼斯网络影院一”,进入网址为“http://192.168.1.253/\\\'’的网页进行电影在线观看,其网页的左侧分类框显示“版权所有威尼斯网络”字样,可以认定,涉案电影和电视剧储存在被告网吧电脑服务器内,被告在网吧内为上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影的营利性播放业务,故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原告主张本案中支出律师费用5000元,鉴于原告只向本院提供了一张金额为x元的律师费发票的复印件,而没有提供发票原件,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律师费5000元合理开支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和工商查询费5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对原告过高的赔偿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立即从其电脑服务器中删除涉案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金婚》;二、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相关利害关系第三人,上诉人使用的网吧院线系长沙芝柏公司提供免费试用版,试用时间仅为二个月,在此期间上诉人不知长沙芝柏公司为未授权人,因而不存在对被上诉人侵权的故意,侵权责任在长沙芝柏公司,其应承担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另上诉人经营的网吧会馆只收取上网顾客每小时1.5元的服务管理费,短期内网吧院线的收益甚少,故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额5000元显示公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明,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被上诉人服从一审判决。

根据原审卷宗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电影《见龙卸甲》和电视剧《金婚》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未经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网吧内以营利性质在线点播服务,侵犯了对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损害之责。原审法院参照相类似的作品在其他区域受到侵害时的赔偿数额、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正确。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提出长沙芝柏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追究该公司的责任的理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威尼斯网络会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熊萍

二O一O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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