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系韩某甲儿子。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系韩某丙丈夫。
委托代理人张淑珍,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甲与被上诉人韩某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韩某丙于2008年1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其享有小韩某X号院地的一半使用权及主房东两间的所有权;2、韩某甲拆除在其房屋上增建的建筑物,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3、支付2007年租金3750元。诉讼中,韩某丙撤回第一项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拆除增建的房屋,要求判令该增建房屋东两间归其所有。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王胜利、被上诉人韩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某某、张淑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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