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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甲与被上诉人韩某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系韩某甲儿子。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冉某某,系韩某丙丈夫。

委托代理人张淑珍,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甲与被上诉人韩某丙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韩某丙于2008年1月17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其享有小韩某X号院地的一半使用权及主房东两间的所有权;2、韩某甲拆除在其房屋上增建的建筑物,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元;3、支付2007年租金3750元。诉讼中,韩某丙撤回第一项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拆除增建的房屋,要求判令该增建房屋东两间归其所有。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韩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王胜利、被上诉人韩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冉某某、张淑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8)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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