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男,19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本市X路X室。
委托代理人田X,上海市徐汇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男,19X年X月X生,汉族,住本市X路X室。
原告孙X诉被告魏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9日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本市X路X室房屋承租权转让被告,被告支付原告20万元,同时约定被告留下余款2万元,等原告户口迁出后支付给原告。现原告已将房子移交被告,同时按约迁出了户口,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支付余款2万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余款2万元。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报户口时方知道屋内还有户口,此后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把户口迁出,原告不理不睬回避被告的要求,直至2009年8月才将所有户口迁出。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被告多次想卖掉房屋改善居住环境,但由于有他人户口存在,没人肯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本市X路X室公有房屋承租人。2006年6月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被告,成交价20万元(注:合同误写20元);合同附件二约定,被告须支付制约房内户口费用2万元给中介保管,待原告交房后四个月内迁出日交给原告;补充条款约定,如原告在交房后四个月内不能把房内户口迁出,原告须赔偿被告5万元,如原告不能履行该条款,被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月23日,被告出具欠条,购房余款2万元,等户口迁出后一并付清。2006年8月30日,原告本人户口自系争房屋处迁至他处。但被告表示,还有其他人户口在系争房屋内,直至2009年8月方迁出;原告表示对此不清楚。
审理中,被告表示因原告迟延迁出户口,被告可依约要求原告赔偿5万元,但被告暂不起诉,等本案处理后,被告再作决定。
以上事实,有租赁凭证、转让合同、欠条、户口簿以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根据合同有关余款支付的约定,以及被告欠条书写的“购房余款2万元,等户口迁出后一并付清”的表述,至原告起诉时,已符合了被告向原告支付余款2万元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认为原告因迟延迁出户口已构成违约,可另行向原告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X房屋余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某洲
书记员符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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