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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薛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路证券营业部。

委托代理人薛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系被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路证券营业部的客户,长期通过该营业部进行股票投资业务。2009年8月17日下午原告在该营业部五楼女厕所内滑倒,随后原告被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侧踝关节骨折,为此原告花费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现原告认为地面湿滑、厕所内两级台阶落差过大系造成其滑到的原因,故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路证券营业部于2010年4月28日前赔偿吴某人民币40,000元;

二、吴某就本次纠纷放弃今后再向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路证券营业部主张任何权利;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3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426.50元、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由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嵘

审判员施慧萍

代理审判员厉慧芬

书记员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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