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贩某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县X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某,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段××,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县X镇。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某,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段××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5月17日期间,被告人史××伙同段××两次将冰毒0.5克、麻古2粒贩某给魏××吸食,非法获利550元。被告人段××单独一次将冰毒0.3克、麻古一粒贩某给魏××吸食,非法获利300元。所得赃款均被挥霍。

2011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史××、段××现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吸毒人员魏××、刘×的证言;段××、史××的尿检报告;岳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客户通话详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南县看守所关于被告人史××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史××、段××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段××犯贩某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在贩某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史××起了邀集、指使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段××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认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段××均自愿认罪,且其亲属能积极的代为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供犯罪用的通讯工具三星牌滑盖手机、摩托罗拉直板手机各一部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某第某、四、七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四款、第某十七某、第某十七某第某、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段××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拘某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拘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史××、段××拘某的刑期均从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1年9月17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史××犯罪时使用的通讯工具三星牌滑盖手机一部;没收被告人段××犯罪时使用的通讯工具摩托罗拉直板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彭某廷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兴

附:本案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某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某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某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某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某十七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某十二条拘某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某十四条拘某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毒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