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招摇撞骗200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2009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濮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以掌握天然气产销厂对外关系办公室主任刘XX的职务犯罪线索为由,约见被害人刘XX,并拿出自己写的一封举报信复印件给刘,称有人举报其套取50余万元的公款。当刘XX提出给被告人张某某10万元时,张某某以“举报的数额50多万咧,我们这边好几个人呢”为由表示不同意。2009年11月4日中午刘XX向警方报案,同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XX再次在濮台路X路口转盘处见面谈条件时,张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宣读了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XX陈述,证人吴XX、王XX证言,举报信原件、移运公司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以支持起诉书的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充濮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约见天然气产销厂对外关系办公室主任刘XX,拿出自己事先书写的一封匿名举报信复印件给刘,称有人举报刘套取50余万元的公款。次日刘XX提出给被告人张某某10万元了结此事,张某某不同意。2009年11月4日14时许,刘XX向警方报案,同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刘XX再次在濮台路X路口转盘处见面交涉时,张某某被在此守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为敲诈天然气公司工农科科长刘XX钱财,自己写了封检举信并复印了一份。2009年11月2日中午,其通过114查询到刘XX的办公室电话,就给刘XX打了个电话说:“有人把你告到市检察院啦,现在这个案件牵扯到你,我们见个面谈谈吧。”随后二人商定在濮台公路井下转盘加油站处见面。中午12点多钟,二人见面后其把举报信复印件拿出来让刘看,刘问其是否市检察院的人,其说是,刘问这个案件如果按程序走该向谁汇报,其说该向李检汇报,刘便对其说那就按程序走吧,随后刘离开。2009年11月3日,刘XX给其打电话约其见面,见面后刘问那件事怎么办,其说:“你看着办吧。”刘说:“我给你10万元吧。”其说:“举报材料上有50多万呢,我们好几个人呢,你看着办吧。”最后刘说最多给其拿20万元,其说:“回来再说吧”,随后就离开了。2009年11月4日下午3点来钟,刘XX给其打电话让其带着举报信原件到井下转盘处等他,其当时也没问刘钱准备的怎么样了,就直接坐车过去了。到后其先给了刘举报信复印件,刘向其要原件,其不想给他,刘就对其说:“你要的东西在车后备厢里。”其才把原件给了刘,刘让其把复印件烧了,其随即把复印件烧了。这时保卫科的人过去将其带到了天然气公司保卫科,其当时还没见到钱。其没有想过具体从刘XX处得到多少钱,也没有向刘提出具体数额,都是刘说给其多少钱。

被害人刘XX陈述,证明2009年11月2日11点多,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濮阳市检察院的,有个案件牵扯到自己,约其到濮台路去井下的那个转盘谈谈。当天12点左右,其去濮台路转盘和对方见了个面,对方拿出了举报信复印件让其看,其问对方是检察院哪个部门的,对方说是检察院反贪局三处的。其看举报件里都是子虚乌有的东西,便对那人说:“你们按程序走吧,该调查调查。”对方说:“可以,既然你这个态度,我回去开会的时候就该汇报汇报,让李检签字,该传你传你。”其说那可以。2009年11月3日,其在办公室给对方打电话约到上次的地方见面,见后那人说:“这个事怎么弄呀别光见面,再不行我就开始汇报了。”其就问他:“你想怎么办”他说:“你就按举报材料上的钱,把钱退给我。”其问举报材料上一共是多少钱,对方说50多万吧。其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对方说:“那你拿一半吧,25万。”其说:“我还是拿不出来,我能给你十万。”对方不愿意并说最低拿25万,还说他许给举报人四个人每人5万了,他自己也不能白忙活。当时其就感觉到对方是在敲诈,就顺着他说让自己回去考虑考虑。2009年11月4日中午,其给本单位保卫科王科长打电话把情况讲了一遍,又给派出所吴所长打了个电话报案。到下午三点多钟约好还是在老地方见面,保卫科安排了几个人,吴所长也跟着去了。见面以后对方问:“钱呢”其说:“在车后备箱里放着呢。”其问对方:“材料呢”对方说:“你拿钱,我给你材料。”其说:“你让我看看材料带的齐不齐。”对方把材料拿出来让其看了看复印件,后来又把原件拿出来,在其看原件的时候对方把复印件给烧了。接着保卫科的人和吴所长过去把对方控制起来,送到派出所了。

证人吴XX证言,证实其系濮阳县公安局柳屯派出所所长。2009年11月4日下午2点来钟,天然气产销厂工农科的刘XX对其讲,前几天被一名自称濮阳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敲诈了,那人说他手里有刘XX贪污犯罪的举报信件,要刘XX拿出20多万元摆平此事,否则就要立案查办刘XX。2009年11月4日下午是他们最后一次谈判的时间,其跟天然气产销厂保卫科的王XX科长,又带了几名队员,一块去了濮台路柳屯转盘,在加油站附近守侯那名犯罪嫌疑人,不多久那人乘坐一辆出租车到了,他从车上下来直接上到刘XX的车上。其和保卫人员随即赶了过去,问那名男子是哪的,他自称是市检察院的,向他要证件,他说没有带。后来从他的身上拿出一张身份证,发现是鲁河乡X村的农民张某某,便把他带到了柳屯派出所。

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系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销厂保卫科长。2009年11月4日下午2点多钟,工农科的刘XX科长找到其说有一个人冒充濮阳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要敲诈他几十万元。他们已经见了两次面,那天下午要去见第三次面,他把这些情况也告诉了柳屯派出所的吴XX所长,吴所长正在他的办公室等着。随后其带着保卫科的两人,和吴所长一块去了濮台公路井下转盘加油站那儿,在离加油站有三十多米处守候。其见从出租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上了刘XX的车。他们就赶紧过去,打开车门问那名男子是哪儿的,那人说是市检察院的,向他要证件时,他说没有。后来从他身上拿出了一个身份证,证实他是鲁河乡X村的一位农民。他们便把那人控制住,然后通知派出所的人员把他带走了。

移动电话通信详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XX电话联系情况。

另有被告人张某某书写的检举信原件、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掌握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相要挟,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实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5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鲁玉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