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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路X号。

负责人黄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该清算组副组长。

被申请人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经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常民破字第21-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8年1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常民破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与被申请人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由本院办理。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于2011年5月13日再次向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履行债务本金x.55元,逾期未提出异议又未自动履行的,将依法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迄今,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既未提出异议亦未自动履行。

2011年6月29日,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债权确认,要求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债务本金x.55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期间,截止2002年6月30日尚欠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x.55元,一直未予偿还。其双方发生的具体明细是:1997年2月4日,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向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购武陵大曲和武陵王某计款x元,同日,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向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1998年9月30日,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营销公司移交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327.55元。

上述事实,有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供的债权清查清收原始凭证登记卡、应收帐款明细分类帐、会计记帐凭证、购货销售发票等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x.5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常德武陵酒业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债务本金x.55元。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申请费372元,由石门县昆山糖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雷光清

代理审判员肖睿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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