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温永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温永行初字第X号

原告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诉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阮某认为被告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已承诺履行相应职责,且原告与所在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达到诉讼目的,故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

审判长陈俏云

审判员陈光欣

审判员刘良海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金赛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行政 裁定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