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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常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小学文化,住(略),无业。2011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又名常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11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常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常某伙同老某(身份不详、在逃)窜至安塞县X村,盗走高有知一辆三轮摩托车,价值为5850元。案发后给被害人赔偿损失5000元。

2、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常某伙同老某(身份不详、在逃)窜至安塞县X镇在招安计生站院内,盗走曹应兵一辆红色豪爵牌150型摩托车,价值464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失主。

3、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常某伙同老某(身份不详、在逃)驾驶租赁来的三菱汽车(陕x)窜至安塞县X乡X街朱继忠家门口,盗走张志满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江牌红色15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5214元。案发后给被害人赔偿损失3000元。后三人又窜至安塞县X乡X街朱生厚家院子里,盗走朱生厚一辆三轮摩托车后被人发现,常某、老某(身份不详)弃车逃跑,刘某驾驶摩托车逃走,朱生厚追到楼坪乡X村时,刘某弃车逃跑。该摩托车已追回。后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47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某、检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刘某、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做出任何辩解。最后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常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其以家属主动给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常某伙同老某(身份不详、在逃)驾车窜至安塞县X村,盗走高有知一辆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5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家属给被害人赔偿损失5000元。

2、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常某伙同老某(身份不详、在逃)驾车窜至安塞县X镇在招安计生站院内,盗走曹应兵一辆红色豪爵牌150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64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返还失主。

3、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常某伙同老某(身份不详、在逃)驾驶租赁来的三菱汽车(陕x)窜至安塞县X乡X街朱继忠家门口,盗走张志满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江牌红色150型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214元。案发后被告人常某家属给被害人赔偿损失8000元。当日,三人又窜至安塞县X乡X街朱生厚家院子里,盗走朱生厚一辆三轮摩托车后被人发现,常某、老某弃车逃走,刘某驾驶摩托车逃跑,朱生厚追到楼坪乡X村时,刘某弃车逃走。该摩托车已追回。后该摩托车经安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47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常某各参与盗窃三起,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1年4月21日凌晨我们开车到安塞县X镇上,在楼坪中街停放三轮摩托车的住户处时,见人都睡熟了,我们在楼坪后街调了头,把车停在马路边,常某和老某俩人上去偷那辆三轮车,我在路边等着,一会我见他们把三轮轮从院子里推出来了,我过去帮忙推了一下,推到马路后常某把三轮车连着,他们让我先骑上走,他俩去偷前面的那辆,我就骑上向老某岔走了,到了后常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他们也前来。我就把三轮车开在路边的一间平房里停好,在路边等他们,一会他们前来了,我问他们怎么样,他们说那辆他们俩没办法,让我也去帮忙,我们三个就返回楼坪,把车停在我们看好的那辆三轮摩托车后面的一个巷子里,我们三个都上去偷那个三轮,常某和老某上去偷,我在路边等着,一会我见他们把摩托车推下来了,我就上去帮他们推下来常某把摩托连着,我就骑着往老某岔方向走,大约走了十分钟,常某给我打电话被主家发现了,让我把三轮撂下赶紧跑,我把三轮停在路上,跑到小南沟村后在我妹夫马健家住了一夜,当时我妹和我妹夫都不在家,我妹夫父母在家,早上8时许,我离开小南沟回到延安。

2011年4月1、X号左右,常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出去了,我就在延安市解放剧院那等他,一会常某开车过来了,老某也在车上,我们就开上车向安塞方向行驶,到了安塞县X街上我们吃了点饭,吃完后就是晚上11点多,我们又向上走了一段,发现路边的一住户家停放一辆三轮摩托车,院子里还有一只小狗,常某和老某就下去用拌了毒药的火腿肠给狗喂了,完成了就开车在建华寺附近转了一个多小时后又返回那家住户处,见小狗已经死了,我们三个就上去把三轮摩托推下来连着,我和老某就轮替着骑到延安了。第二天我把三轮车卖给一个叫田三(我原来打工认识的,他给我说过让我给他联系一辆三轮摩托,他要拉油用,他家住延安市柴油厂附近,但我没去过,也没他电话了)的人了,卖了1400元,摩托是红色带驾驶室的,五、六成新。去掉我们的开支后,我们每人分了二、三百元,我早就花了。

我还在招安街上一个单位院子里偷过一辆两轮摩托车,就是现在骑的这辆。在建华寺偷完三轮摩托车后过了十来天,也是常某联系的我,我和常某、老某驾驶租来的车,在招安街上一个单位院内偷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我骑到延安后因我打工正需要一辆摩托车,我就和他俩商量给了他们一千元,摩托车就归我了。摩托车是红色豪爵150型的,有八、九成新。摩托归我后,晚上我常某解放剧院广场附近拉人赚点钱,晚上8点多我又在解放剧院广场等客人时,被民警带回去审查,摩托车现在也被扣了。(2)被告人常某的供述:2011年4月21日大约在22时许时,我们去了楼坪街X路上畔有两家人院子停着机动三轮摩托车,老某给我们俩人说就把这两辆三轮摩托车偷上,后我们就先到一家人的院里偷了一辆三轮摩托,我和喜子在路口站着照人,老某就直接将三轮推了下又将线弄断后发动着了,喜子就把三轮摩托车骑上走了,并让我们在沟口加油站接他,我和老某开着车在后面跟着了。我们到了老某岔加油站时,喜子已经把三轮摩托车放好了,我们把喜子接上以后又返回楼坪街去偷另一家摩托车时,老某又是到院子里去偷,我和喜子在公路口看人着,老某将三轮摩托车推出不后发动着,喜子刚骑上走了一段路时,就被主人发现了,我们三人没有来的及开车就跑了。车是喜子在延安市黄蒿湾租凭公司租的,是三菱车陕x,一天240元。是我自己来找车的,我昨天晚上被主人发现后跑了就一直没有回家,在山上身着了,我们被主人发现后,老某问了我是干什么的,我就说是过路的。偷三轮摩托车时两次都是我开的车。喜子是我2010年在朝天门认识的,安塞人,大约三十岁左右,个子165左右,别的不知道。老某也是2010年认识的,听他说是榆林人,大约40岁左右,个子有170左右,别的也不清楚。

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志满(男,现年43岁,生于X年X月X日,初中文化,住安塞县X村前队)的陈述:2011年4月21日凌晨四时许,我放三轮车的那家人的主家朱继忠到我家叫我说,我家的三轮车被盗了,并说前面朱生厚家的三轮也被盗了,已被追回来了。还说偷三轮的时候,朱继忠和朱生厚家的狗也被毒死了,我就叫了车到延安找了一回,没有找上,我就回来了。我的三轮牌号是陕x,是大江牌红色汽油三轮车,前年6月份出6600元买的,上户加上保险出了500多元。平时我的三轮一直放在朱继忠家院子,昨天是下午五、六点钟停在他家院子的。(2)被害人朱生厚(男,现年55岁,出生于X年X月X日,小学文化,住安塞县X村前队)的陈述:2011年4月21日凌晨三时左右,我接到我侄儿朱继福的电话,说我的三轮被人偷走了,我赶紧起来后看见我的三轮不见了,我就出了院子来到公路上,见路上有一个人,我问他是做什么的,那人说他是走路的,就朝后跑了。我又返回家将外衣穿上下到路上后,刚走到林场大门错后一点的时候,我侄儿朱继福开着他的车我和儿子朱继平前来了,林场的刘某南和那个长头发的后生从大门下来了,给我说叫我将大门错后林业站大门下巷口停的一辆黑色小车照住,让我儿子和我侄儿及林场的长头发的那个工人去追被盗走的三轮,他们追去了,我就和我侄几朱继成和陈院生照车着。天明了后我儿子给派出所报了案。我的三轮是红色大江汽油三轮,牌号是陕x,去年8月份出6800元买的,上户买保险出了400多元。(3)被害人高有如(男,41岁,住本县X镇X街)的陈述:我的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昨天晚上被盗,车架号x,发动机号x,2010年8月16日在安塞县城购买的出了7800元,有八成新。车牌号为陕x。(4)被害人曹应兵(男,37岁,住本县X镇X街)的陈述:2011年3月29日晚上7点许,我把我的豪爵摩托车停放在计生站院子里,8点多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是红色的,豪爵150型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车牌号为陕x。2010年9月28日在宝塔区出了5000元购买的。

3、证人证言:(1)证人李小建(男,现年28岁,中专文化,住安塞县X乡林场)的证言:2011年4月20日晚上我在单位,鲍喜江回到单位后给刘某楠说来了一辆车停在了我们单位错前一点的公路上,不知道是不是准备贩木料的在照咱们。刘某楠爬在院墙上看了一下,说是一辆黑色三菱轿车,车里面坐几个人,就让我和鲍喜江开车出去走一圈,看是不跟踪我们。我就和鲍喜江开车往出走,那辆车也就了发动起来了,车上没有牌照,那个车在前面走,我们在后面。那个车走到楼坪粮站门口调头了,我们继续往前走,走到宗坪,见那辆车没有跟来,我们就又回到楼坪街上,见那辆车还在楼坪街上,在朱拉平的院子下面的路口调头,调了好几次没有调好,我们还以为开车的人喝醉了。调转头后就来到收电话费的高余家的门市上,下来一个人进去买东西,一会又出来问车上的人要水不,然后买了两瓶水就上车了,我们也就回单位了。我们到单位快十点了,那个黑色三菱车又前来了,向老某岔方向走了。我和刘某楠向上沟走了一回,然后又到老某岔走了一回,再没有见那辆车,后来我们就回单位了。那时就是12时左右,我们就睡了。我睡到凌晨1点40分左右,又听见车上来了,我就叫醒了刘某楠,我们看时见车停在我们单位下面的公路上,我们去看时,向楼坪后街上走了,我就和刘某楠坐在我们车上等,过了半个多小时,前来一个三轮子,开的特别快,我拿手电照了一下,看见是空三轮,就没有追。接着这个黑色三菱车也前来了,过了十几分钟这个三菱车又上来,开到楼坪街上调头以后,停在楼坪林业站的门口,车上下来三个人,边抽烟边聊天的向前走,上了朱六家的坡,一会推下来一辆三轮摩托,发动着开走了,接了朱三娃开个三轮前来了,我坐上追前面走的那个三轮,追到鲍家湾桥上,见到了被弃在路上的三轮车,车灯还开着,人不见了。(2)证人鲍喜江(男,现年26岁,大专文化,现住安塞县X乡林场,系林场职工)的证言:与李小建谈话内容一致。见可疑三菱车后,跟着查看,后发现是偷三轮车的,便将三菱车围住不让其开走,等至公安民警到后,回家休息。(3)证人刘某楠(男,现年33岁,中专文化,住安塞县X乡林场,系林场职工)的证言:2011年4月20日晚上我们巡查,怕人偷木料。看到有人在朱六家坡上往下推三轮,就给朱三娃打了一个电话,后来他们把三轮追回来了,还听说张联合家的三轮也被盗了。其余内容同李小建、鲍喜江谈话内容一致。(4)证人常某(小名行行,男,现年22岁,住米脂县X村X村X区西沟计量局旁,小学文化,跑黑出租)的证言:2011年4月20日晚上我和我母亲、王某去志丹县了,在往回来走时,我给常某打过电话问他干什么着,常某说他租了一辆车,在老某岔吃饭着。我们走到老某岔时看到常某在路边站着打电话。我把车停下问他和几个人,他说三个人,之后我就开车回家了,回家后我给常某打电话问他干什么,他说他们在楼坪转着,等完了给我说,之后就再没联系。今天早上六点多,常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楼坪出了点事,让我上来给他开车来。我问什么事他也不说,让我上来再说。我就开我的车快到楼坪街上的时候,碰见我哥常某和老某在路边,常某说他们在楼坪弄摩托被人发现了,车开不出来,现在派出所的人在车跟前,他不敢去,让我去认车,说我什么也没有做,跟我没关系,并且教我什么说,还给了我车钥匙。我就按照常某教我的说法去车跟前认车了,结果派出所的人挡住不让我走了。在我还没碰见常某时,喜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楼坪的小南沟出事了,让我开他们租来的那辆车,因为我有驾驶证。我这才明白常某、老某、喜子是偷摩托让人发现了。老某和喜子是我堂哥常某的朋友,喜子的手机号是(略)。(5)证人曹高峰(男,现年26岁,初中文化,住榆林市X村,现住宝塔区X村)的证言:2011年4月20日我姐夫去渭南了,我就在他的兄弟汽车租赁公司帮忙。那天下午大约3点左右,有一个自称刘某的人来到我们公司,说他给张雄飞说好了,来取一辆车。后我就和我姐夫联系了一下,我姐夫就让我把合同登好,把车给刘某。之后我就和刘某登了租车合同,将陕x三菱车钥匙给了刘某。2011年4月19日晚上8点左右,刘某骑一辆两轮摩托车来过租赁公司,问我现在有没有车,我说没有,他就走了。(6)证人张雄飞(男,现年31岁,初中文化,住延安市X村,系兄弟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的证言:2011年4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常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租车,他自己不过来,让刘某来取车,我当时在白水,我公司我小舅子曹高峰照着,我就给我小舅子打电话说常某要租陕x三菱车,有一个叫刘某的过来取车,租金以后算,都是熟练人了。我小舅子就和刘某签了合同,把车给了刘某。我不知道常某和刘某租车干什么,我们一般不问客户租车用途,他们一共在我们公司租过十次左右的车。(7)证人朱继忠(男,现年45岁,初中文化,住安塞县X村前队)的证言:张志满的三轮车买下后,一直在我家院子里停着,因为我家的狗厉害。昨天下午5、6点时,张志满又将他的三轮停在我家院子里,我的院子里后院还停着我三弟朱继兵的大汽油三轮和我大哥朱继军的小汽油三轮车,院子中还停放着我的翻斗车,张志满的三轮车在院内的门口处。今天凌晨三点多,我的一个户家弟弟朱继平给我打电话说看我哥的汽油三轮车还在不在后院子,我赶快起去看,见我大哥和我三弟的三轮车还在院子里,张志满的三轮车不见了,我见我家的狗躺在地上不动,我登了一脚,狗没有动,我仔细看,发现我家的狗已经死了。我发现张志满的三轮车丢了以后就去叫张志满,给他说三轮被盗的事,朱继平给我打电话时,还给我说他父亲的三轮车也被盗了,已被追回来了。

4、车辆检查笔录一份证实:2011年4月21日17时30分对黑色三菱车检查笔录。该车未挂车牌,在车内找到车牌两块“陕x”.

5、价格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大江牌红色x-2型三轮摩托车购于2009年8月30日价值5214元;大江牌红色x-2型三轮摩托车购于2010年11月16日价值4700元;豪爵摩托车价值4640元;力之星摩托车价值5850元。

6、现场勘某检查记录两份:对两辆摩托被盗现场朱生厚院内、朱继忠院内的勘某检查记录。附照片两本。

7、辨认笔录7份:常某、刘某对作案地进行了辨认。

8、物证:(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刘某红色豪爵150摩托车一辆;(2)返还物品清单:返还曹应兵红色豪爵150摩托车一辆。

9、协议书三份:(1)常某家属赔偿张志满家三轮摩托车一辆8000元。(2)常某家属朱生厚家狗一只200元;(3)常某家属朱继忠家狗一只300元;(4)调解协议并谅解书一份,常某家属给高有如一次性赔偿三轮费5000元及收条;并请组某对涉案人员常某免予刑事处分,给予宽大处理。

10、户籍证明二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常某,生于X年X月X日。

综上,被告人刘某、常某各参与盗窃三起,价值x元。

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常某均起到积极的实施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常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属积极主动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被告人常某请求并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白永胜

审判员杜志波

审判员赵帆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张蕊关于被告人刘某、常某盗窃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某、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某,是犯罪集团。

对组某、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某、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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