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玉林,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滨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上海市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4年12月22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人民币80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1.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500。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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