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丙、罗某犯掩饰、隐瞒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略)。200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舟山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200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2010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略)。201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丙、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王某、张某丙、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村,插片开锁进入卢某家,窃得惠普54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00元)、华某Z99L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50元)、诺基亚x手机(价值420元)、三星E600手机一只(价值200元)及现金1000余元等财物。盗后,被告人张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罗某让罗某小区附近将赃物二台笔记本电脑带去,藏于其处,其中惠普笔记本电脑折价1200元卖与罗,以充抵张某甲以前所欠借款,而诺基亚手机则以200元卖与罗。华某笔记本随后以1200元卖与罗某同事向某相。案发后,二台笔记本电脑及诺基亚手机一部已追回,归还失主。

2010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村,插片开锁进入徐某家,窃得900余元。

2010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村,插片开锁进入叶某家,窃得叶某三星NP-R428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800元)。

2010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村,插片开锁进入阮某家,窃得酷派F69手机一部(价值793余元)及现金800余元。

201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区,插片开锁进入徐某家,窃得现金5600余元;又插片开锁进入钱某家,窃得现金4700元;又插片开锁进入柳某家,窃得三星x手机一部(价值547元)。

201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区,插片开锁进入室王某家,窃得现金1700余元;又插片开锁进入洪某家,窃得现金3000余元。

2010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区,插片开锁进入室华某家,窃得现金2830余元。

201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区,插片开锁进入郑某家,窃得联想旭日15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100元),盗后经被告人罗某介绍,以1400元销赃与林生;又插片开锁进入蔡某家,窃得明基R45-LC2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800元)。

2010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携带作案工具塑料插片,至宁波市X区,插片开锁进入殷某家,窃得天语N77手机一只(价值220元)及现金1900余元;又插片开锁进入钱某家,窃得现金2800余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还在上述两个小区行窃,窃得索尼VGN-x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00元)、佳能x数码相机一只(价值400元)、诺基亚x手机一只(价值1000元)、格雅牌女式手表(价值90元)、三星SGH-F268手机一只(价值676元)、三星D780手机一只(价值328元)等物。

2010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又至宁波市X区,准备入户行窃,被查获。随后,被告人张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丙,要求转告女友李某将藏匿于住处的赃物转移他处。张某丙通过被告人王某转告李某后,被告人李某即将三星NP-R428笔记本电脑一台(即上述叶某伟被窃物品)、明基R45-LC20笔记本电脑一台(即上述蔡某峰被窃物品)以及索尼VGN-x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x数码相机一只、诺基亚x手机一只、格雅牌女式手表(该四件物品即失主不明一节所述赃物)等物装入包中、同时将被告人张某甲放于其家的一只藏有现金3600元(系赃款)以及少量外币的钱某,让王某一并带去藏匿,王某将钱某则藏匿于住处空调上方,将装有赃物的包放于张某丙住处,张某丙随后将包带至其老乡汤洁住处藏匿;中午,王某、李某又将赃物三星SGH-F268手机一只、三星D780手机一只(该二件物品即失主不明一节所述赃物)放置于张某丙住处,张某丙随后又将赃物带至汤洁住处藏匿。案发后,该部分赃物及3600元赃款被追回,又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追回赃款6300元,均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王某、张某丙、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卢某、徐某、叶某、叶某、阮某、徐某、钱某、柳某、王某、洪某、华某、郑某、蔡某、殷某、钱某等人所作的陈述,证人汤某、吴某、向某、向某、柳某、姜某等人所作的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六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四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丙、罗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仍分别予以转移、窝藏或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六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还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对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丙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对被告人罗某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某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某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某院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某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11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某院缴纳。)

六、被告人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静飞

审判员许原题

人民陪审员王某莉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孙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