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倪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湘佳,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倪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洪波、代理审判员刘占宜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焦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湘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女儿倪某花。由于家庭贫穷、经济困难,双方经常发生吵闹。原告自1995年外出后至今未归且没有任何音讯,双方的夫妻感情已荡然无存。原告诉请: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女儿倪某花由原告倪某抚养。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陈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在原横卜乡人民政府民政办进行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倪某花。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5年,原告倪某在外打工,被告徐某某未与家人商量独自外出,之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几次外出寻找无果。

原、被告的女儿倪某花现在广东务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黄龙镇X村的证明,陈湘宝、徐某政、徐某球的证言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由于家庭贫穷,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徐某某自1995年外出后至今未归,不履行家庭义务,未尽到为妻为母的职责,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倪某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女儿倪某花已年满17周岁,现在广东务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无需原、被告进行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倪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曾洪波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