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郭某武、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栗某某、牛某、张某戊、丁某、李某庚、张某辛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史国政,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丙,曾用名郭X,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某地:北京市X村一里十五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X年X月X日生。

郭某武、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宁志建,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占伟,汝阳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某波,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牛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张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庚,男,1967年12月2l日生。

原审被告张某辛,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甲、郭某武、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栗某某、牛某、张某戊、丁某、李某庚、张某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关于李某甲与栗某某、牛某合同纠纷一案曾于2003年9月25日作出(2003)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郭某武与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申诉。本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2004)平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提起再审,并于2005年5月31日作出(2004)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郭某武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平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并于2007年1月25日作出(2006)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2日作出(2007)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平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三、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四、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08年3月7日作出决定,将该案交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受理后李某甲递交了民事(变更)诉状和撤回对邢某、杜升朝、郭某英、梁西方、第三人张某辛起诉的申请书。该院依法裁定准许李某甲撤回对邢某、杜升朝、郭某英、梁西方、第三人张某辛的起诉。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8)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郭某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平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8)汝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审。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重审期间郭某武于2010年7月7日提起反诉;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作为第三人向该院递交了参加诉讼申请书;李某甲于2010年8月15日向该院递交补充诉状,请求追加丁某、李某庚、张某辛等为本案被告,并要求郭某武、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赔偿在2002年6月8日至2004年4月30日因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900万元,李某甲于2010年11月12日将补充起诉标的额由9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该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08)汝经初字第201-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甲、郭某武、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1989年,张某丁某等人在汝州市X村西开办了“汝州市寄料炉沟新生煤矿”,1990年4月23日张某丁某与其他股东退出,约定由李某甲分期付给其他股东x元,该矿的各类设备移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接管该矿后,于1991年1月2日将矿挂靠在汝州市X镇劳动服务公司名下,将矿更名为“汝州市梨园新生煤矿”,公司下文任命李某甲担任该矿矿长。1991年4月25日主管部门为该矿办理了汝采证煤字(1991)第X号采矿许可证,注明矿长为李某甲,煤矿区域为四个座标点。1995年该矿又办理了汝采证煤更字(1995)第X号采矿许可证,煤矿区域由原来的四个座标点增为五个座标点控区,矿长仍为李某甲。1999年10月10日,汝州市梨元炉沟新生煤矿与汝州市X镇劳动服务公司脱离挂靠关系,劳动服务公司声明未对该矿投资,该矿由李某甲个人投资增添相关设施,该矿债权、债务及企业管理均由李某甲负责。

2、1996年1月16日,李某甲为甲方,栗某锋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梨元炉沟新生煤矿开采经营协议书》。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每月向甲方交100吨原煤或相当于同期煤价金额的现金,作为甲方应得的利益。甲乙双方协定从1996年5月1日开始按月计算,在矿井正常生产情况下超过半年不交者,甲方收回乙方对该矿的经营权。合同还约定:承包人承包期间,新上井口按上级要求增置设备,甲方终止承包人经营时无条件由甲方企业所有。承包人在经营期间不得乱

采乱挖,应按时向主管部门交纳各种费用。合同签订后,李某甲将该矿的(1995)第X号采矿许可证、建设开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以及随矿设备、矿井交付给栗某某,由栗某锋开始承包经营。双方认可当时移交的设备系1993年11月25日汝州法院对该矿下发的(93)汝法封字第捌号查封令上的设备。栗某锋在经营该矿期间,与牛某签订协议,合伙承包经营此矿。

3、1997年6月8日栗某锋、牛某为甲方代表,与郭某武、邢某、杜升朝为乙方代表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现将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权属有证矿井因甲方同意将主焦煤斜井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五年,年承包金15万元;矿上原有全部固定设备由乙方看管使用;乙方新添设备合同到期后,可折旧作价,留矿

使用。因主付井不通,引起上级有关单位指令性停窑,可暂停交款,等事说好后,再开始生产之日起继续交款”。

合同签订后郭某武等组织人员经营,2001年农历2月19日在原梨园炉沟新生煤矿扩大范围以后的八个坐标点控区内投资新建两眼矿井,并于2002年农历4月底实现两井贯通。

4、1997年11月17日在法院执行人员主持下,李某甲、栗某锋、杨某武、郭某武、张某戊、邢某商定,在执行李某甲与杨某武欠款一案中,以李某甲追认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等签订的转包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郭某武、张某戊、邢某为李某甲欠杨某武的x元债务做担保,以支付承包款形式抵偿李某甲欠杨某武x元债务。后邢某代李某甲、栗某锋偿还杨某武3万元,余款郭某武等没有按

约履行。因邢某已代李某甲偿还杨某武3万元,邢某、张某戊、郭某武同意作为栗某锋、李某甲的担保人,担保偿还李某甲下欠杨某武的x元。

5、1999年3月18日河南省煤炭工业厅为该矿颁发豫煤乡证平换字(1999)第X号基本建设许可证。

6、2000年10月12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汝州市梨元炉沟新生煤矿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将该矿采矿权人更名为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颁发了(略)lllX号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由原来的五个座标点增为八个座标点控制区。2002年6月19日《平顶山日报》公示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的矿长(法人)为李某甲。2002年7月10日汝州市梨元炉沟新生煤矿申请主管部门将该矿公章更名为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2003年2月18日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出具了1999年3月换发的该矿基建许可证中矿长为李某甲的证明。

7、2003年9月26日,郭某武以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乙方)之名与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新生煤矿现有资产约130万元,乙方决定出让90%给甲方,保留l0%参股,甲方出资117万元(占资产总值的90%)对煤矿进行控股,并依法拥有采矿及生产经营权,乙方在负责煤矿整改、逐级复验合格上报后协助甲方完成变更手续;甲方出资的117万元主要用于乙方清还债务。出资款分期分批付给乙方;合作后,煤矿进一步投资配套约需150万元由甲方承担;合作前,煤矿所有的债权债务及应交的各种规费、税某、管理费、借贷款、占地费、装车费、补偿费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合作后,新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各种规费,由甲方负责处理。其中涉及年度费用的有关款项,仍由乙方承担至2003年底。从2004年1月1日起由甲方承担。

8、本院在审理郭某武诉栗某锋、牛某、李某甲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郭某武的申请对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进行评估。2004年3月25日平顶山市中企评报字(2004)第X号《关于郭某武与李某甲等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寄料镇炉沟新生煤矿的评估值为(略)元。其中:建筑物x元、构筑物(略)元、设备x元。

9、2004年5月l日至该矿关闭前,李某甲占有该矿。

10、2004年7月6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该矿颁发(略)号采矿许可证(李某甲向国土资源部门交纳x元采矿权出让金等费用),矿区范围仍为八个座标点控制区。2004年7月20日主管部门为该矿颁发了X(略)号煤炭生产许可证。注明矿长为李某甲,井田范围仍为八个座标点控制区。2004年9月14日工商行政营理部门为该矿颁发的(略)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该矿的名称、住某、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

1l、2010年11月5日,平顶山市X组指挥部在《平顶山日报》发布公告,宣布汝洲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等16座煤矿属于退出煤炭开采领域矿井。县X区)人民政府已对该首批20座退出煤矿实施关闭。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该矿600万元的补偿金。

12、郭某武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03年8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8月2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08年2月29日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08年12月15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捡刑诉[2008]X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现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尚在侦查中。

李某甲因故意伤害于2008年7月15日被平顶山市X区公安分局逮捕,后移送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8年11月3日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9年12月8日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告李某甲无罪。

原审认为: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是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李某甲作为原汝州市梨园炉沟新生煤矿的投资人,1996年1月16日以个人名义与栗某某签订梨元炉沟新生煤矿开采经营协议以及参加本案诉讼,其主体资格适格。开采经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开采经营协议签订后李某甲将煤矿的矿井、设备及相关手续等移交给栗某锋,后栗某锋与牛某合伙经营煤矿。栗某锋与牛某实际享有了煤矿的承包经营权,1997年6月8日,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邢某、杜升朝签订《承包合同书》,将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主焦煤斜井(独眼井)承包给郭某武等。对于该承包合同李某甲与栗某某在1996年1月16日所签开采经营协议书中约定转包他人无效。1997年11月17日在法院执行人员的主持下,李某甲、栗某锋、杨某武、郭某武、邢某、张某戊共同商定,以李某甲承认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等签订的转包合同有效为前提条件,郭某武、张某戊、邢某为李某甲x元债务的共同担保人,以支付承包款形式抵偿李某甲债务。郭某武、张某戊实际将该煤矿经营至2004年5月l日李某甲接收时止,且未按承包合同约定向栗某锋、牛某支付承包金。因此栗某锋、牛某应自1996年5月1日起至2002年6月7日止向原告李某甲支付承包金7333.3吨原煤价款(同期煤价金额依据汝州市物价局出具的同期煤价价格证明)。原调解中,李某甲自愿放弃承包金利息,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利息部分可不予支持。郭某武、张某戊应对1997年6月8日起至2002年6月7日止栗某锋、牛某应给付李某甲的6000吨原煤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应扣除邢某代李某甲偿还杨某武的x元。对于李某甲要求法院追回(2002)汝民初字X号、1864-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原煤或相等款额存法院指定地点、账户及本案涉及刑事诈骗,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对于李某甲要求解除开采经营协议的请求,因该协议履行期已届满且该矿已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该合同实际已终止履行,故对李某甲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栗某锋、牛某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郭某武等人是根据1997年6月8日与栗某锋、牛某签订的梨园炉沟新生煤矿承包合同开始经营该矿的。郭某武等人承包该矿期间,2000年该矿申请扩大采矿范围,主管部门在换发采矿许可证时,直接将矿名改为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2001年初至2002年初郭某武等人投资新打的两眼矿井均在原梨园炉沟新生煤矿扩大范围以后的八个坐标点控区内。李某甲与郭某武之间自始至终没有签订转让煤矿合同,未在主管部门办理任何转让手续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因此郭某武自签订转包合同起到2001年投资新建井口均是承包经营人身份。现工商管理机关已为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颁证行为确定了李某甲为该矿的法定代表人。郭某武对该煤矿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基于1997年6月8日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邢某、杜升朝签订的炉沟新生煤矿承包合同,该转包合同在李某甲起诉时已到期,各方未再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后郭某武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综上,郭某武反诉李某甲赔偿2004年5月1日侵占寄料镇炉沟新生煤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李某甲要求郭某武、张某辛、丁某、李某庚、第三人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在2002年6月8日至2004年4月30日占有新生煤矿,在此期间按日产原煤100吨计算,给其造成损失500万元,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应予部分支持。郭某武应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按每月100吨原煤向李某甲赔偿经济损失2366.4吨原煤价款(同期煤价金额依据汝州市物价局出具的同期煤价价格证明)。因郭某武与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合作协议未经李某甲同意其责任仍由郭某武承担。对于李某甲要求郭某武、张某戊赔偿其违反合同规定,在承包期间乱采乱挖,破坏该矿生产、通风、排水、提升、供电等整个工程系统、设施、设备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李某甲要求丁某、李某庚、张某辛承担2002年6月8日至2004年4月30日占有寄料镇炉沟新生煤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丁某、李某庚、张某辛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且证据不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郭某武反诉李某甲返还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财产和经营权,因郭某武和栗某锋、牛某所签合同已到期,且该矿已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但考虑到郭某武在承包经营期间确实出资新打两眼斜井,对该矿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根据公平原则及1997年6月8日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邢某、杜升朝所签承包合同书“乙方新添设备合同到期后可折旧作价留矿使用”的约定,李某甲应给付郭某武新添机器设备款x元,并对郭某武经营该矿期间新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郭某武反诉李某甲返还矿上相关证照,因涉及采矿权纠纷,且该矿已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原审判决:一、栗某锋、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李某甲承包费1333.3吨原煤价款(计算方法:自1996年5月l日至1997年6月7日每月按100吨原煤同期煤价金额计算。同期煤价金额依据汝州市物价局出具的同期煤价价格证明);二、栗某某、牛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李某甲承包费6000吨原煤价款(计算方法:自1997年6月8日至2002年6月7日每月按100吨原煤同期煤价金额计算。同期煤价金额依据汝州市物价局出具的同期煤价价格证明。从中扣除邢某代李某甲偿还杨某武的x元);郭某武、张某戊对此承包费承担连带责任;三、解除李某甲与栗某锋1996年1月16日签订的梨元炉沟新生煤矿开采经营协议;四、郭某武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2366.4吨原煤价款(计算方法自2002年6月8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按每月100吨原煤同期煤价金额计算。同期煤价金额依据汝州市物价局出具的同期煤价价格证明);五、李某甲给付郭某武经营该矿期间新添机器设备款x元,补偿建筑物、构筑物价款(略)元,共计(略)元;六、驳回李某甲对丁某、李某庚、张某辛的诉讼请求;七、驳回李某甲、郭某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李某甲负担x元;栗某锋、牛某负担x元;郭某武负担4666元;反诉费x元,由李某甲负担。

宣判后,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四、五、六项;二、改判驳回郭某武的反诉请求;三、判令郭某武、张某戊、张某辛,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某、李某庚赔偿李某甲因其违犯合同规定,在承包期间乱挖乱采,破坏该矿生产、通风、排水、提升、供电等整个工程系统、设施、设备的损失及在2002年6月8日至2004年4月30日霸占新生煤矿期间给李某甲造成的损失500万元(按日产原煤100吨计算);四、依法追回(2002)汝民初字第X号、1864-X号查封原煤或相等款额;五、郭某武取保后又用假代表人、假公章、假证件签订合同诈骗117万元,涉及刑事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判令郭某武支付李某甲承包费或7200吨原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七、诉讼费用由郭某武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程序错误。郭某武反诉请求的是矿权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其没有交反诉费也不符合免缴的条件,原审法院不应审理郭某武的反诉请求,反诉费更不应由李某甲负担。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结果荒谬。原审判决第五项错误,当时上诉人曾要求勘验单位到矿找施工人当庭质证遭拒绝,是一个假材料,且郭某武的诉被撤案,应依法纠正。郭某武合同到期后又霸占二年,并用伪造公章、证件,签订诈骗合同,霸占该矿,还擅自变卖法院查封原煤x吨。采去该矿5万余吨原煤,掠取巨额利润,破坏该矿原生产系统,原审判决补偿郭某武建筑物、构筑物价款150万元无任何定案的依据。上诉人已举证证明查封的原煤被郭某武等人拉走转卖,为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支持上诉人主张某丁某(2002)汝民初字第X号、1864-X号查封原煤或相等款额的请求。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所签订的转包协议已于2002年6月7日期满而终止,李某甲作为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产权所有人从来没有与郭某武直接签订协议,因此,郭某武所享受的承包经营权至2002年6月7日终止,没有延续。承包期满后,承包人必须将其在承包期间新上井口、按上级要求增置的设备,无条件归甲方企业所有,不是“乙方新添设备合同到期后可折旧作价留矿使用”,且原设备均为淘汰设备,无法使用。郭某武承包该矿后,伪造公章证件,擅自转卖法院查封原煤x吨;取保后,又用假公章、假证件,出卖采矿经营权,诈骗117万元;组织黑恶人员,在中院殴打李某甲两次。郭某武等人霸占该矿8年4个月,掠取巨额利润。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郭某武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某甲的诉讼请求;二、确认李某甲与栗某某订立的梨园炉沟新生煤矿开采经营协议书和郭某武与栗某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书均为无效;三、判决争议煤矿关闭补偿款归郭某武等投资人所有;四、李某甲赔偿自2004年5月侵占争议煤矿给郭某武造成的经济损失。五、诉讼费用由李某甲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结果失当。该判决虽认定了郭某武投资,并判决返还部分投资款。但仍然把原报废的汝州市梨园炉沟新生煤矿(以下简称梨园矿)与郭某武等投资新建的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以下简称寄料镇矿)混为一个煤矿;错误认定李某甲为寄料镇矿的财产所有人,把郭某武等人投资新建的寄料镇矿的赔款项大部分判给李某甲,使郭某武等蒙受了损失。一、原审判决回避梨园矿报废事实,没有认定郭某武从他人手中赎回报废的梨园矿即将到期的采矿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投资筹办寄料镇矿的事实,没有认定寄料镇矿申报的采矿主体已经变更的事实,错误认定了郭某武等投资新建的寄料镇矿是报废的梨园矿的延续;在已查明李某甲没有在寄料镇矿投资分文的情况下,却违背煤矿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法定原则,错误将煤矿补偿款大部分判归李某甲;二、原审判决回避了是由于法院的错误执行才导致李某甲持被错误执行到手的寄料镇矿采矿证等文件,违法办成李某甲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事实,应当认定李某甲办理自己为寄料镇矿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行为违法;三、原审判决错误认定1996年1月16日协议可履行性,只字不提协议当中有“正常生产情况下,超半年不付者”才视为违约的约定,且违约的结果,仅仅是收回矿。发包的煤矿不能正常生产,事隔数年全额要承包款不应支持;四、原审判决没有认定栗某某发包给郭某武的所谓独眼(采煤)斜井具备开采条件价值,所谓的梨园矿也不具备生产条件,无煤可采,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却错误判决给付利润或相应承包款。

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确认李某甲与栗某某订立的梨园炉沟新生煤矿开采经营协议书和郭某武与栗某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书均为无效;二、判决该矿关闭补偿款归该公司所有;三、要求李某甲赔偿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四、诉讼费由李某甲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邢某、杜升朝于1998年8月5日书面声明退伙。在另案中,根据郭某武的申请,本院委托平顶山市中企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04年3月25日作出的平中企评报字[2004年]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李某甲、栗某某、牛某于2004年4月15日已提出了书面异议,该事务所于2004年5月9日作出了书面的异议答复。除此外,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根据已查明事实,现针对李某甲、郭某武、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分别评析如下:

一、李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郭某武的反诉请求经审查属于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并且原审法院已就郭某武的减免诉讼费请求依法办理了缓交手续,故李某甲上诉主张某丁某程序违法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平中企评报字[2004年]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李某甲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其证据效力可以认定,故李某甲上诉主张某丁某产评估报告书是虚假材料,原审判决补偿郭某武建筑物、构筑物价款150万元无依据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李某甲上诉主张某丁某(2002)汝民初字第X号、1864-X号民事裁定查封的原煤或相等款额的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处理。

(四)1997年11月17日在法院执行人员主持下,李某甲自愿追认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等签订的转包合同的效力,那么该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该合同约定的“乙方新添设备合同到期后可折旧作价留矿使用”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李某甲上诉主张某丁某期间新建井口、增置的设备应无条件归其所有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五)郭某武因涉嫌犯罪,汝州市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李某甲可以依法向国家侦察机关举报,故李某甲请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将郭某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主张某丁某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因李某甲自愿放弃承包金利息,该处分行为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上诉主张某丁某郭某武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郭某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郭某武上诉主张某丁某李某甲与栗某某订立的梨园炉沟新生煤矿开采经营协议书、郭某武与栗某某订立的承包合同书均为无效、煤矿关闭补偿款归郭某武等投资人所有的请求,超出了其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故不属本院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处理。

(二)原采矿权人汝州市梨园炉沟新生煤矿在原有的五个坐标点的采矿范围上申请扩大三个坐标点的采矿范围,申请登记书上显示的是“变更”而不是“新设”,依法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略),该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是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故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应是原汝州市梨园炉沟新生煤矿的延续,那么郭某武上诉主张某丁某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与汝州市梨园炉沟新生煤矿不是同一个煤矿的请求,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以此主张某丁某关闭补偿款应全部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因郭某武与栗某某、牛某签订的煤矿承包合同于2002年6月7日已到期,之后郭某武已经丧失了对该煤矿的合法经营权,故郭某武要求李某甲赔偿自2004年5月侵占争议煤矿后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2003年9月26日,郭某武以汝州市X镇炉沟新生煤矿之名与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郭某武对该煤矿的承包经营权已因其与栗某某、牛某签订的转包合同到期而终止,郭某武对该煤矿已经丧失了合法权利,并且上述合作协议李某甲又未予追认,故该合作协议对李某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甲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该合作协议如有投资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另行主张某丁某,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甲与栗某某于1996年1月16日签订的煤矿开采经营协议,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邢某、杜升朝于1997年6月8日签订的煤矿承包合同,李某甲于1997年11月17日承认栗某锋二人与郭某武等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行为,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法之处,应为有效,原审判决栗某某、牛某、郭某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的处理正确。李某甲作为争议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从未与郭某武办理过任何煤矿采矿权转让手续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故郭某武依据其与栗某锋、牛某签订的煤矿承包合同只取得了煤矿的承包经营权,对该煤矿不享有所有权。但郭某武在承包经营期间确实出资新打两眼斜井,对该矿进行了一定的投资,原审根据本案情况及栗某锋、牛某与郭某武等所签承包合同中“乙方新添设备合同到期后可折旧作价留矿使用”的约定,判决李某甲给付郭某武新添机器设备款,并对郭某武经营该矿期间新添建筑物、构筑物给予适当的补偿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李某甲负担x元,郭某武负担x元,北京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张某丁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金新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