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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乔某与刘某、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某某社区。

原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坤,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社区某某湾。

委托代理人岳志勇,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受理原告蔡某、乔某与被告刘某、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蔡某、乔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乔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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