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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40岁,汉族,初中毕业,住(略),系鹿邑县电业局农电管理人员。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1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春季,王皮溜镇X村民刘某良在“10kv王南线--王2板”高压线下兴建房屋时,要求被告人刘某某为其安装临时用电用于兴建房屋。刘某某明知刘某良在高压线保护区内兴建房屋,被告人刘某某没向王皮溜供电所汇报就给刘某良用于兴建房屋的机器设备安装了临时用电。2011年5月24日14时30分左右,施工工人卢文化在刘某良所兴建的房屋三楼用临时用电操作提升架(俗称爬墙虎)过程中,触电身亡。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X、刘某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照片,死亡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徐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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