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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乙犯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乙,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住(略)。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2月25日被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09年12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1月10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月11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3月9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0年4月8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彭某乙接到侯某海电话要其联系购买冰毒,因彭某乙没有冰毒,彭某乙便与孙红于(已起诉)联系购买冰毒后,侯某海赶到鹿邑饭店X房间把400元人民币交给孙红于,孙红于与王某杰(已起诉)联系购买冰毒后把400元钱交给王某杰,王某杰遂与郭某(已起诉)联系,后在鹿邑县城北关红绿灯附近把400元钱交给郭某,郭某在王某(已起诉)家中以400元购买冰毒0.5克(实际约有0.3克),郭某从中挖出一小部分冰毒后将剩余冰毒交给王某杰,由王某杰转交给孙红于,孙红于在鹿邑饭店X房间将冰毒交给侯某海,侯某海从冰毒中取出一部分和彭某乙、孙红于在房间里吸食,之后,侯某海将剩余冰毒带走。

经搜查,在彭某乙所住的宾馆房间里查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侯某、王某、郭某、王某X、孙XX等人的证言,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记录、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冰毒、包某、吸毒工具等,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在卷证实。被告人彭某乙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乙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彭某乙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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