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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华实业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与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5-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初字第4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华实业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厂厂长。

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X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华实业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与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二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胜华实业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8114元;保全费6739元;共计(略)元,由原告胜利油田胜华实业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负担。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牛国昌

审判员张勇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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