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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5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金正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某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和伟,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朱某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金民、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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